犯盗窃罪找律师有用吗,犯盗窃罪找律师有用吗知乎

时间:2023-01-02 07:17:17来源:法律常识

宋杨东律师为涉嫌盗窃罪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杨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青羊区上池北街8号“宝力豪”健身房更衣室内,从被害人朱某某与同伴交谈过程中得知其储物柜密码锁密码,后趁被害人朱某某洗澡之机,将密码锁打开窃得储物柜内的16G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3800元)。同年1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太升南路将被盗手机销赃,获1700元赃款耗用。被害人朱某某根据苹果公司提供的被告人田某某2013年1月13日的刷机记录,查获其手机号码及暂住地信息并于2013年1月25日在本市武侯区佳灵路“泰基南唐”小区将被告人田某某挡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自己错了,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浩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称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人已经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上池北街8号“宝力豪”健身房更衣室内,从被害人朱某某与同伴交谈中得知被害人储物柜密码锁密码,遂临时起意,趁被害人洗澡时,打开密码锁,窃得被害人放在储物柜内的16G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800元)。被告人得手后逃逸。随后,被告人在其暂住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泰基南唐”小区附近网吧里,对其盗窃的手机进行联网刷机。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销赃,所获赃款1700元已被耗用。

2013年1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朱某某根据苹果公司提供的被告人田某某2013年1月13日的刷机记录,查获其手机号码及暂住地信息,在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泰基南唐”小区将被告人挡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手机刷卡记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和销赃地点照片,赔偿金收条、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某此前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考虑到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期限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兵法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标准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