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0:38:40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是网友真实经历改编,请勿对号入座,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小明:李律师在吗?我约炮被抓了,心里很憋屈,我要打行政诉讼官司!
李律师:什么情况?说详细点。
小明: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女网友,聊了一段时间后,就见面开房了。结果被按卖淫嫖娼抓了。
李律师:有没有支付金钱对价?
小明:没有啊,就是吃吃饭,然后去开房,吃饭的钱和开房的钱都是我出的。
李律师:再仔细想想有没有给钱,比如微信红包之类的。
小明:微信红包确实给了,妹子出门前发个红包难道不应该吗?
李律师:发了多少微信红包?
小明:不多,也就500吧!
李律师:哥们,你这约炮成本不低啊!
小明:……
那么,发微信红包约炮属于嫖娼吗?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法律问题。要想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理清与此相关的法律概念。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主观上来看,卖淫者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
这就排除了:
1.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
2.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
3.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有金钱、财物的往来,并不当然的属于卖淫、嫖娼。
约炮过程中男方请吃饭、开房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正常开支,与是否属卖淫、嫖娼并不存在关联。
约炮过程中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礼物,或者发送的微信红包并不当然属于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金钱物质的支撑,约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公安机关在查获此类案件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供、手机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具体金额的大小来综合判断,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