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可以退车吗,请了律师可以退吗

时间:2023-01-02 10:39:18来源:法律常识

诚信海南 | 买车后发现是“问题车”,若是销售欺诈可“退一赔三”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的是汽车消费纠纷的出现,而这类纠纷中,又以“退一赔三”的争议居多,但在维权的消费者中却又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支持。那么,当消费者买到“问题车”,主张“退一赔三”时应注意什么呢?5月25日,新海南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给消费者提出建议和提醒。

案例:

买到“问题车” 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获成功

买车本是一件开心事,但海南的张军怎么也开心不起来。之前,张军花费了15万余元购买了一款小汽车,并顺利上牌使用。然而,张军10个月后给车辆续费保险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在购买前两个月发生过碰撞事故,可是汽车销售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张军时,并未告知此事。

张军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等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将车辆发生碰撞的事故告知张军,是一种存在隐瞒和欺诈性质的行为,对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军的“退一赔三”诉求,汽车销售公司不但要返还张军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的等共计17万余元,还要增加赔偿张军购车款损失45万余元。

无独有偶,2017年9月,海南的赵平看中一款车身价11万元的小汽车,赵平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车款后,开始使用车辆。

然而,两个多月后,赵平却发现车头油漆颜色和车身不一致。看出猫腻后,赵平将车辆送去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其结果为“车辆存在局部维修、拆装痕迹等特征”。

新买的车有拆装痕迹,赵平肯定不开心,他找到4S店要求退车被拒后,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一赔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4S店还辩称,交车时车主检查确认无异常。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车辆前保险杠有翻新过的前提下仍以全新车辆名义进行销售,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对此,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同时还要赔偿赵平购车导致的相应损失。

说法:

A: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退一赔三”应当如何适用?

事实上,关于车辆买卖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其中,常见纠纷类型就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此类案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销售欺诈,倘若胜诉,就是“退一赔三”。但在实际生活中,胜诉的案件并不多见,海南的王强于2017年11月购买了一辆4S店的试驾车,后因车辆三包有效期的问题与4S店产生纠纷,王强将4S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4S店已尽到充分的车辆信息告知义务,并不存在销售欺诈的情形,驳回了王强的诉讼请求。

记者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类似败诉的案例还有很多,在相关判决书中,记者发现众多消费者没有准确理解欺诈的含义,实际上并不存在欺诈事实,有的是自己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有的是不能提供证据等。那么,关于汽车维权纠纷案件中,“退一赔三”法律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方舟认为,“退一” 事项涉及解除买卖合同,双方返还标的物及购物款项等问题,“赔三”事项则涉及的是赔偿条件、赔偿金额问题,应当分开阐述。

《民法典》买卖合同部分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方舟称,从上述规定可知,要适用“退一”的规定,应当满足条件为“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要适用“赔三”的规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购买方需是消费者;

(2)出售方需是经营者(经营者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

(3)交易行为应符合欺诈要件(欺诈构成的四要件:具体为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当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买标的物款项并赔偿三倍相应金额,即‘退一赔三’。” 张方舟说。

B: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时应注意什么?

张方舟称,以汽车买卖的案件为例,消费者在主张“退一赔三”时应当注意涉案车辆只能是为家庭消费为目的购买的家用汽车,网约车司机购买的营运车、货车可能不会被支持三倍的赔偿;如没有人身损害的情形,消费者需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最后,如早发现问题应当早日进行协商、投诉、起诉,如时间过长,行驶里程过长的话,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及最后的赔偿金额认定。

C:消费者该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做好防范?

消费者都不希望自己买到问题车,但又不得不防范黑心商家。那么,在购车过程中,消费者该如何规避风险做好防范呢?

对此,张方舟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前后,应当查询相应商品的质量报告、交易记录等,有条件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检测;仔细核对商品信息、确认合同内容;还应当保存好全部交易材料,包括买卖合同原件、质量检测报告、支付凭证、发票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留存买方的口头宣传、承诺的证据,留存经营者的全部宣传资料;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并妥善保存争议标的产品,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投诉,如经过调查该产品确有质量问题时,相应的行政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也可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后续诉讼中消费者的举证难度。(除律师人名外,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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