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0:53:08来源:法律常识
来函咨询:日前广州海关查办的跨境电商10亿走私奶粉案,我有一个朋友被抓了进去。据我了解,他们是将消费者在什么淘宝、微商代购上的订单集中起来,然后通过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来,这样可以享受优惠的电商税率。中央电视的新闻报道,那个办案科长说:“他们把本来应该以行邮渠道申报进口的奶粉,伪报成跨境电商的模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是,节目的解说员说的是:“宋某团伙用不法手段获取了国内大量公民身份信息,然后使用虚假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通过自设的跨境电商平台,将应属一般贸易性质的货物,蚂蚁搬家式走私进境。”那么,请问海关在计算偷逃税额时是以行邮税计算还是货物税计算?会怎么判刑?
吴国雄律师:
1、你这个问题很专业。国内消费者在非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导入有资质的电商平台并生成三单申报的,俗称“推单”,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各地司法机关处理不一,意见一、构成走私犯罪,理由是将本应缴纳行邮税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以行邮税率计算偷逃税额;意见二、不构成走私犯罪,理由是国内真实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区别于传统的行李物品,本质上仍属跨跨电商,淘宝微商这些代购实为消费者的代理,符合跨境电商消费行为的核心特征。比如上海、浙江对此类案件做无罪化处理。
2、无疑意见二更为可取,司法水平更高。理由是:意见一将海关正面监管的要求完全复制到刑事诉讼,这时司法机关实际将自己等同于行政执行机关了;行政执行追求效率,可以规定很多细节让相对人遵守,比如有些公安户政部门甚至要求办理入户复印材料的装订方向;但是司法更加追求公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一味地偏向行政机关的规定就有失“仲裁者”中立性。
3、试举一例来证明。前几年国内大量出现企业借他人关税配额证进口大米、棉花的案件,从而享受只有1%的税率。对于这种用他人的证件进口货物是否构成犯罪,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意见是不构成走私犯罪,其理由是:不管谁进口,国家本来也就是只能收到这么多税的。如果换一个行政执法者的眼光来看这个问题,就变成了:如果你不用别人的关税配额证,你就不能享受1%税率,而要交40%的关税。从行政执法者追求效率的眼光来看,这个逻辑是对的,但是司法者的眼光会更加关注公正,有更宽阔的视野。
4、至于一些企业把应该以一般贸易进口大批货物,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伪造“三单”化整为零进口,俗称“刷单”,这在实践中认定为走私犯罪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本案真是此种情形,则应以货物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额。
5、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请见下图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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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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