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1:49:46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仲裁处理结果做出前都可撤回,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但有一种情况,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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