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1:47: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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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证据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能保证他一定不死,但是可以让不该死的人活着,让该死的死得明白。对于重罪,要实现第一句话,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必然需要正确的辩护,需要律师在最重要的证据上能提出精准的质证及辩护意见。
对人民法院而言,要定一个人的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除了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外,还要求定罪证据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这就要求用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需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当然,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很难想象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就被用于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这样的做法无异于秘密定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与2013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删除了“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
换言之,定罪证据应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一例外。
然而,我们有时候还是碰到一些办案部门把某些证据材料作为“秘密”材料,不让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也未经法庭调查查证属实,就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很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是该原则的应有之意。这一规定还与《刑事诉讼法》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呼应。
老百姓要求公平正义要看得见,立法也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证据的收集、固定、出示、辨认、质证、认定等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强调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审判中心实质上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
证据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本是刑事诉讼应有的正常程序。该规定是对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破坏了该规定,也就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有的时候,笔者也碰到过有的办案单位不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部分证据材料,而该证据材料在一审时是被用作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这就令人十分疑惑。二审法院还有理由不让辩护律师 查阅、摘抄、复制全部定案证据吗?一审法院的这个错误,二审法院是不是应该予以纠正呢?笔者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