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1:47:03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正在着手准备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的起诉件。由于涉及到父亲在与母亲分居后拒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所以便出现了是将两个孩子列为共同原告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还是将二个孩子作为二个案件的原告而分别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涉及到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共同诉讼制度。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做出矛盾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共同诉讼的情形——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本案中,两个孩子都要起诉他们的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所以原告为两人,符合共同诉讼对当事人人数的要求。本案的诉讼标的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二个孩子作为独立个体,分别与父亲之间形成上述权利义务关系,未来也应分别获得自己那份抚养费,所以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而非同一,这一点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由此可见,二个孩子是可以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而发起普通共同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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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但普通的共同诉讼还有两个条件,即“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与“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对于这两个条件,因为需要取得法院及被告的意见,所以本离婚律师在起诉前并不能确定。为了慎重起见,本律师还是暂时将二个孩子单独作为原告分别起诉比较稳妥。如果起诉后法院及被告都同意,则可以再将两个案子合并审理并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