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4:05:31来源:法律常识
1966年,本案被告严某权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申请了宅基地,在1967年-1969年在该宅基地建设了涉案房屋。1991行政部门向严某权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1999年开始,该房屋由本案原告严某荣、严某华使用。本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06年,严某荣、严某华未经被告同意私自拆除原有房屋进行了重建并继续使用。2021年12月份,严某荣、严某华一纸诉状将严某权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接到起诉材料后,严某权对原告的起诉行为非常不解,于是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本案具体由海霞律师具体承办。
庭前海霞律师与严某权及其家人就房屋建设情况、使用居住情况及家庭关系等情况进行了细致沟通,充分的了解了诉争事项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庭审中,海霞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发表了法律意见。其实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并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被告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属涉案宗地合法使用权人,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是土地所有权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2016年翻建房屋时并未进行审批手续、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房屋的合法性。经过审理,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海霞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严某荣、严某华的诉讼请求。
当然,对于涉案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法院并未作出最后认定。但海霞律师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原告修建的,但并不归原告所有,因为《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土地使用权人;2、建筑物建设者。而涉案宗地的使用权人为被告,故他们根本不具备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针对涉案房屋归谁所有的问题,海霞律师引用了民法上的“添附”理论来主张涉案房屋建设在被告宅基地上,应该归被告所有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