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7:58:10来源:法律常识
6岁小明结伴玩耍不幸溺水
2021年9月的一天中午,6岁的小明与同村的两个小朋友,7岁的丁丁和6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相互间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是年龄相仿的六七岁儿童,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判决驳回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防溺水事故需警钟长鸣
目前,正值夏季,天气炎热,是溺水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重要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小朋友还应牢记: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私自外出游泳或玩水;不擅自未经家长许可,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不到无人监管和有禁止游泳告示的地方游泳或戏水;不到无安全保证的水域游泳或戏水;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戏水。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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