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5:32: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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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篇文章
家庭法第20篇文章
文 | Xianwei Yu
在澳大利亚,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一样,是一种侵犯人权、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因此,无论是联邦立法还是各州立法都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定。澳大利亚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不仅全面,而且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在澳大利亚法律中,家庭暴力是这样界定的:对受害人的人身及其财产所施的暴力并引起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感到恐慌,或威胁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其中包括:威胁施暴,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等。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或邻居报警后,警察会迅速赶到现场,讯问当事人及其他知情者,并记录在案,制作《家庭突发事件报告》,以备日后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警察有权对施暴者进行拘留,强制其离开施暴现场。警察还会帮助受害人获得司法救助提供各种指导,如告知受害人应及时找医生查看伤情并将医生的报告留作日后证据、告知受害人有权自行到法院申请禁止令、告知受害人可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医疗帮助、法律援助、心理帮助的各类援助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牵涉到儿童,警察就会将孩子送往家庭或青少年服务机构,使孩子能够远离家庭暴力,直至其父母被证明有合格的监护能力为止。
在澳大利亚,当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受害人或其朋友、律师、救济所工作人员以及警察有权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只要证据充分,法院就会向施暴者(或潜在的施暴者)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接近被害人,如不得进入被害人的家、不得对受害人进行尾随、不得威胁受害人、不得携带武器等。禁止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提出,紧急情况下,如家庭暴力发生在夜间、周末或偏远地方时,也可由警察代表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有专人值班,随时受理此类案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如目击证人、医生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警察的有关记录等,可以证明以下情况存在,法院就会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签发禁止令:
1、某人已对家庭成员进行过殴打或可能要进行殴打;
2、某人威胁要殴打其家庭成员或可能要实施威胁;
3、某人已损坏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或可能进行损坏;
4、某人已威胁要损坏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或可能进行此类威胁;
5、某人已骚扰、折磨其家庭成员或已经表现出冒犯行为或可能要实施以上行为。
澳大利亚的禁止令针对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行为通常有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禁止令主要针对紧急情况下的家庭暴力行为,当短期禁止令期满时,如有必要,受害人可以再向法院申请长期禁止令。另外,如果暴力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的话,禁止令并不妨碍对施暴者提起刑事诉讼,并且禁止令生效期间,一旦施暴者有违反禁止令要求的行为发生,警察有权随时逮捕施暴者。施暴者违反禁止令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可见,禁止令具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当场阻止家庭暴力行为以及日后可能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是十分有效的。一般来说,当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时,警察通常拘留施暴人并带往看守所,待法庭签发禁止令后再将其释放,施暴人在禁止令规定期间内不得在接近受害人,如有违反,将随时有被逮捕并受到刑事制裁的可能。
现在家庭暴力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受害人需及时咨询律师和寻求其他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有二个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案件一:
2007年,张志远(化名)和他的妻子李红(化名)在他们位于市区的家里发生了争执和打斗。李红报警。警察随即将张某逮捕并关在拘留所达24小时。后来张某被保释。由于张某是在他妻子保护令有效期内再次和妻子发生打斗,张某受到了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指控。他妻子还要求在保护令上加上要求张某不能靠近她工作和生活的地方100米远的地方。
张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他认为他的婚姻是保不住了(因为他妻子还要求在保护令上加上要求张某不能靠近她工作和生活的地方100米远的地方)。没有信心的他只希望我能说服法官不要给他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在了解了案情后,我决定受理此案。张某是星期五上午授权我代理他的案件,而此案的开庭时间为下周一。我必须周末加班准备此案的辩护材料。在与张某的交谈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夫妻之间其实还是有感情的;他们有一个一岁多的儿子,并且张某的妻子又有了身孕;而争斗的主要原因是关于儿子的管教问题。
我通过对女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她同意原谅她丈夫。而相信丈夫被判刑也并不是女方的初衷,因此女方签署了有效证明材料。我在法庭上做有罪辩护,同时也说明了真实的情况。最终,法庭同意不给张某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不罚款,只让张某签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接下来的9个月内不跟他妻子打架。张某不但未留下案底,还保住了他的婚姻。
夫妻争吵是特别普遍的。但要区分自己的情况是实属家庭暴力,还是小两口闹情绪所致。类似的案件,一旦上升到刑事案件,需及时咨询律师和寻求其他法律帮助。下面的另外一起案件就涉及到严重的家庭暴力,作为弱势的一方,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二:
2009年1月20日晚,李某和她的丈夫汤姆在他们位于黄金海岸的家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打斗。争吵的原因是一天前,李某无意中听到了她丈夫与情人间亲密的电话交谈。想了一整天后,李某准备和丈夫分手。当李某告诉她丈夫她要离婚和分割财产时,她丈夫顿时火冒三丈,大发雷霆。他一把抓住了李某的脖子使其动弹不得。李某拼命挣扎,但她的手被其丈夫抓住并被摁倒在地。在打斗中李某的颈部和手臂受了轻伤。李某也将其丈夫的手臂抓伤。李某的丈夫报了警。警察来后,由于语言障碍李某无法为自己解释,警察主要听取了李某丈夫的证词。结果警察将李某逮捕并将其押回警局。李某被关在看守所里达24小时。警察还帮李某的丈夫申请了保护令。李某觉得很委屈。因为弱小的她不是施暴者而是受害者。结婚3年高大威猛的丈夫多次向她施暴,包括殴打,强迫发生性行为,赶出家门等。受到严重家庭暴力,同时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的李某,万念俱灰下找到了我。
我接手这件案件,向法庭提出了延期开庭的申请。同时着手准备申请保护令的有关材料。最终,法庭驳回了李某丈夫的保护令申请,而给李某一个有效期为一年的保护令。
感谢阅读
本文律师:余先伟
昆士兰屈指可数的华人出庭大律师
1998级昆士兰大学法理学硕士、法理博士
专业领域涉猎刑事诉讼、签证上诉与民事诉讼等
0411 967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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