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5:46:59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两口子过日子,面对家务事,夫妻共同商量,共同处理,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夫妻一方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等家务事,往往一人可以独自决定,对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那么,独自决定权来自哪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全面保障人权利的法典。不信,请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的“家事代理权”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相比,为新增条款,是民法典为便利夫妻家庭事务,新规定的一项权利。
乔泽斌律师从八个方面对“家事代理权”解读如下:
家事代理权,也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就日常家事需要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无需得到对方授权,也不必以对方名义为之,也无须向第三人明示委托,该一方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家事代理权适用于合法夫妻之间,不适用于同居关系期间。
家事代理权仅适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抚养赡养、医疗教育、保健娱乐、亲友馈赠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会因家庭收入、消费的差异、时间的推移或地域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
家事代理权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家事代理权,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都可以称之为家事代理权。所以,设立家事代理权,方便家庭生活,让交易简化便捷,保障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交易相对人,保护交易安全。
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则夫妻另一方与此相对人发生交易,不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夫妻之间对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只能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
民法典的最大特点是体系化。在实施家事代理权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要遵守民法典夫妻互相尊重的规定。尽管法律规定了家事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权时,如果时间允许,最好与对方沟通一下,以增加家庭和谐,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综上,家事代理权仅适用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在方便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和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家事代理权绝不能超范围滥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权利的保障书”。关注、学习民法典,就是关注自己利益!让我们学习《民法典》!宣传《民法典》!贯彻《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附《民法典》往期精华文章:
《出租屋内设施、物品坏了,应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费用?民法典来回答 》
《《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让遗嘱效力大变脸,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 》
“小白杨普法”栏目致力于:让法律大众化、通俗化、普及化!让法律走进百姓,贴近生活,服务社会!
您如感到此文对身边的朋友有益、有用,您可以转发给他(她)!您如想获取更多接地气的普法文章,您可以关注“小白杨普法”栏目!
“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