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7:14:48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婚姻的祝福,人们总是有着千言万语,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百年好合”等等,但祝福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两个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有摩擦,生活也并非全是甜蜜与浪漫,就算新婚时的夫妻再甜蜜,之后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归于平淡。
相信大多数夫妻还是能够从平淡中寻找幸福,但总会有人不甘于平淡,转而去寻求婚姻之外的激情,这便是外遇,一旦夫妻中的一方有了外遇,那么也就意味着这段婚姻十有八九已经走到了破碎的边缘。
有些比较洒脱的人可能认为,既然已经背叛,那么离婚就好了,从此两人各过各的生活,但实际上,离婚并非那么简单的事,因为离婚而产生的纠纷已经是不胜枚举。离婚之所以麻烦,是因为其中牵扯到了太多的利益等问题。
比如财产、抚养权甚至是赔偿等等,一般来说,法院面对这类纠纷都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能通过协商解决,那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也只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得出结果。
在诸多离婚纠纷中,最难得到解决的或许就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因为法律中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是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的。
而牵扯到利益的纠纷往往是最难解决的,一般情况下,双方不闹上法庭是无法得出结果的,关于离婚赔偿案件,其中又有一种很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才发现对方存在外遇等过错行为,这时还能否要求赔偿?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福建省武平县的陆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离婚前,两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在离婚时并未有过多纠缠,两人协议离婚,在协议中,两人对财产、孩子的抚养权等进行了分割,且双方都没有异议。
但离婚之后不久,刘某就发现陆某已经再婚,而且已经有了一个几个月大的孩子,按照时间来算,这个孩子是陆某在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与现任妻子怀上的,那么这足以证明陆某在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存在外遇的行为。
刘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将陆某告上了法庭,她认为陆某与她离婚是因为出轨,这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陆某应当进行赔偿,且出具道歉书。那么刘某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何为离婚赔偿,离婚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实际上,离婚赔偿是一种婚姻家庭内部的侵权行为,因此离婚赔偿责任的认定要件就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类似,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损害的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陆某出轨的行为经法院调查属实,而出轨则是法律规定中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陆某存在过错。
二是损害的赔偿,因为陆某出轨的行为,刘某在精神上以及婚姻上受到的损害无疑是存在的,因此损害事实存在。
第三是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刘某是在离婚后才发现陆某存在出轨行为,但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陆某出轨,因为出轨,陆某才会有与刘某离婚的想法,才会借故与之产生矛盾,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陆某需要对刘某进行离婚赔偿,最后法院宣判,陆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但刘某表示,陆某在答辩状上已经表达了对自己的歉意,书面道歉可以免去,法院表示支持。
从陆某与刘某的案子中其实可以归纳出离婚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两人因此协议离婚。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那么离婚赔偿的金额是如何进行确定的?其实在这一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都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生活条件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来说,离婚赔偿金的原则是精神赔偿为主,物质赔偿为辅。
另外申请离婚赔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当然不离婚才是最好的结果,夫妻之间能走到一起就是缘分,其实很多事情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前提是夫妻之间要保证忠实,如果有一方背叛,分开也只是迟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