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7:37:07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刑辩律师,本人成功地做过无罪辩护的案例。但是大多数刑辩律师终其执业一生,也没有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根据相关司法统计,近几年我国无罪判决一直在万分之几的比率徘徊。无罪辩护成功可以说是刑辩律师的一种奢望。但是作为刑辩律师,本人仍然坚持认为无罪辩护应当是刑辩律师的首选。
无罪辩护之所以为律师辩护首选,是由刑事案件司法审判程序的自然逻辑所决定的。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审判,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罪,只有确定有罪,才会继续进行量刑的审理和探究,即先定罪后量刑,所有案件无一例外。由此,律师辩护工作同样亦是先着手推演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其次才是寻找、选择案件事实中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减轻、从轻等量刑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是相伴并行的,先定罪后量刑,是司法审判程序的自然逻辑。律师辩护的进程亦受此约束。
无罪辩护之所以为律师辩护首选,是由我国刑事诉讼对认定犯罪事实实行严格的证明规则所决定的。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而在现实办理案件中,侦查人员是难以达到这一完美的标准。公安机关在侦查收集证据方面难免存在遗漏和疏忽。但是只要存在缺陷,存在遗漏,辩护律师的合理怀疑便必然产生。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当然选择无罪辩护,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职权,也是律师的职责要求。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证明规则下,无罪辩护便成为刑辩律师必然选择的常项。
无罪辩护之所以成为律师辩护首选,也是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有着密切关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只要找出公诉机关证明的事实存在缺陷或瑕疵,指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述说自己的怀疑,便自然形成无罪辩护。常识告诉我们,证明事实的存在非常困难,而指出事实的缺陷却容易得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的职责和分工不同,也是致使律师更多地选择无罪辩护的原因之一。
社会上时常有人质疑律师做无罪辩护,个别法官和检察官对律师做无罪辩护,也多有微词。律师的无罪辩护并非给司法机关设置障碍和难题,更不是唱对台戏。选择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更是一种担当;同时也是司法文明和进步的体现。
是否认定被告构成犯罪,是人民法院审判的职责和最终判决的结论。而是否选择无罪辩护,律师遵循的只有法律和证据证明的事实。选择无罪辩护是法律和事实引导的结果,是律师最终的认知和抉择,更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作为司法机关非但不应当非难选择无罪辩护的律师,相反应当感谢律师的选择,因为律师每一次的无罪辩护,都将是司法办案人员专业水准上升的机会,都是对司法机关专业技能的一次考核。
虽然,无罪辩护成功率非常低。但是任何一位有责任心的律师,只要发现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只要公诉人的指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应当坚持无罪辩护。只有如此,才会促进司法公平,促进司法文明不断地提升。
无罪辩护应当是辩护律师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