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8:00:46来源:法律常识
《规定》在起草的时候有一种特别明确的指导思想,就是要给律师一个刑事辩护的宝典。你就按照这个条文去操作一个案件,至少是不会有错。如果说严格按照这个条文去走的话,你这个案子基本上就会办得比较精彩。关键是你要把它看完。
我有一个建议,你把它掌握熟练了之后,你完全有可能实现刑事辩护的标准化,甚至流程化,这种标准化流程化怎么去实现?你比如说关于质证问题,你完全就是把你的工作表格化。质证 20多种情况,你把它列出来之后,你对着重要的划勾。然后会见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也如此,你比如会见,一二十个问题你把它列出来,表格化,和当事人一边聊,一边画勾,你就不会落下问题,这样做,你很快就成了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律师。我觉得这样可以使得辩护工作变得机械化,不用很动脑子的,就展示了自己的丰富的经验,这是一种建议。
那么还有一种工作方法,我觉得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样一个规范,就是你修改它。你的实践当中,你遇到一个新的问题,这个规范应该再增加一项或增加一款,你就把它修改了,用这样一种方法,在积累自己的经验,把实践当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各种问题,以及自己所取得的小小成就,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你把它实际上顺着这个就把它列进去了,使得自己的这样的一种辩护和代理的工作就觉得特别容易。长此以往,你就是很牛的律师了。
关于《规范》第二十五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可以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也是我们刑事诉讼法的原文。那么到底怎么核实证据?我们律师已经被吓怕了,会不会带来所谓串供之类的这样的一些东西?而这也是司法机关特别担心的,我们的律师也特别担心,我们不担心串供,我们担心他们认为串供,那就很麻烦。
那我们怎么去核实?我个人的观点是没有哪个证据是不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核实的。所谓核实你当然可以给他看,如果看守所那边允许的话,或者条件允许的,当然可以给他看,包括他的供述,包括同案的证人,包括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证人等其他的所有的证据都要给他看。但是小心起见,我的建议是第一,材料不要给他,这样可能还是有问题,虽然说不清。第二就是有些书证,物证给他看看,这些都没有问题,言辞证据一般来讲,也不要让他去看,为什么呢?这是一个工作技巧问题,我们不说是风险,当当事人把卷宗研究透了的时候,律师就快死掉了,因为他是最关心案件的,把每一个字都会印在脑海里,因为关注的重点不一样,他完全用这种非法律的一种逻辑,掺杂了各种情感。看完之后他真的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让家里去搞点那些动作,当然这些跟你没有关系。一般来讲,对于案卷当中的这种证据,应当是以口头交流的方式。你认为是有必要和当事人再确认一下,口头沟通。
有关于《规范》第八十条,庭前会议这一条我个人认为非常重要,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如何申请。还有最重要的是第三款,我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这一个条款,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繁简分流。尤其是最高法院有一种强烈的主导意识,就是要把大量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即使普通程序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将大多数程序问题消灭在庭前会议上使庭审顺利进行。但这些东西很危险,在实践当中很容易稍微地跨上一步庭审就没用了,在庭前会议里边把很多包括质证、辩护观点等等这些实体上的东西全都能结束了。而这个时候,被告人不在场,即使被告人在场了,处理的这些实体的问题实际上也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所以说律师要坚持底线,不能够再往前推了。所以说咬着牙的写着这一条要就是告诉律师,要顶住,别配合过了。
来源:尚权刑辩网,尚权推荐 | 张青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效力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