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9:05:11来源:法律常识
舒婷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几百万的借款纠纷,赢了官司却收不到钱?原来是老赖处心积虑虚构债权,制造无财产可执行的假象。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怎么办?
4月20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合同无效案,起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而是被涉案合同侵害债权的“真”债权人。经审理,法院揭开了虚构债权的谎言,确认案涉合同无效。
赢了几百万的官司却拿不到钱?
原告王某前几年陆续向被告刘某出借款项,但被告刘某一直未按约还本付息。王某催收无果于2018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99.91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了刘某名下房产设有大额抵押,无法执行。
原来,2018年3月26日,刘某与朋友张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张某出借给刘某300万元,刘某将其案涉房屋抵押给张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事实上,追溯源头,张某转账给刘某的300万元所谓借款来自周某,收到转款后,刘某将这300万全部转回给了周某。
了解到其中猫腻,王某将刘某与张某诉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种种疑点揭穿老赖谎言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张某辩称,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并非恶意串通,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张某依约交付了借款,且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受法律保护。并称,资金回流只是巧合。刘某借到钱转给周某也是因为其本身对周某有400万元的债务,张某正是为了帮助刘某还这笔账才借款给刘某的。
该案承办法官余存江通过梳理案件后发现端倪,还原这“合法”外观下的谎言:
首先,案涉“借款”300万元,来自于案外人周某,经由陈某、张某、刘某倒手,最终又回到周某,显而易见,各方是在有意制造款项出借事实。刘某辩称,其是为了向周某还款,无证据支撑,且于理不通。
其次,张某明知刘某对外欠付大额债务,且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向刘某出借大额款项;而且张某本身并无出借能力,所出借款项尚需向他人筹借。凡此不合理之处,足以影响对张某、刘某之间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债务,且除案涉房屋外,刘某并无可供偿债的资产,而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原因,正是案涉抵押权的存在。因此,张某、刘某之间的被诉行为与原告王某债权不能实现这一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张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通过为案涉房屋设定大额抵押,意在阻碍对刘某名下房产的执行,已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利益,双方之间的借款抵押行为应属无效,双方应办理案涉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
余存江介绍,当前,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强制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通过与亲友串通,虚构借贷、买卖关系签订合同,通过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从而掩盖其躲避债务的真实意图。他提醒这类债务人切莫打“小算盘”,企图利用虚假手段逃避自己应尽之责,机关算尽终会被识破,也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