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9:45:30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开庭的案例:露露(化名)因经营需要贷款,因为平安x惠的业务员介绍,就去平安x惠公司取办理贷款,在平安x惠APP上贷的款,也拿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业务员也没有详细讲解,露露也没有看电子合同条款,当然,就算看,她也看不懂,加上那会她的生意做的如火如荼,平安x惠的业务员又热情殷勤,于是就很快签了字。她一直以为是向平安x惠公司贷款,房子也是抵押给平安x惠公司。没想到,疫情期间生意惨败,无法偿还贷款。再后来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直到这时候,她才知道原来签的贷款合同是和青x银行签的,而且还捆绑签订了平x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由平x保险对贷款提供保证,如果露露不能如期还款,平x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之后再向露露追偿。本案就是平x保险公司起诉露露,向露露追偿代为偿还的借款。这时,露露才恍然大悟,自己被套路了。下面是本案开庭时的质证意见,每个案子不同,照搬者后果自负。
附:质证意见
一、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1、被告露露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向青x银行借款,以为是向平安x惠借款,并不知道还有保险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第七条放款条件里明确约定了,必须购买原告公司的借款保证保险,才能发放贷款。
青x银行和原告以及平安x惠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欺诈的方式捆绑销售借款保险。以保险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高额利息,违反了保险法等国家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借款合同、债务清偿协议、投保单和保险单均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0条第2款、第16条第3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5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5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因此,本案存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捆绑销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亦即存在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第15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本案仅计算本金,不应计算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已交费用可全部冲抵本金;已还款总额大于本金的,高于本金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全额退还,并可基于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要求三倍赔偿。
2、露露第一笔借款是2019年10月29日,借款同时签订了保险清偿协议书,原告在协议里限定了未来八年的借款保险保证均由原告公司提供。从签订时间上看,青x银行和原告平安财险公司关系密切。被告也没有自由选择其他保险公司的权利和时间。
3、证据1-3当中条款均为格式条款,在签订时青x银行、原告均未向被告明确告知和解释,故清偿协议和保单均无效。
二、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将房产抵押给原告并非露露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在平安财险公司及平安x惠公司恶意串通采隐瞒真相、欺诈的方式诱导被告签订的,应属无效。被告一直以是向平安x惠公司借款,房子也是抵押给平安x惠公司的。
三、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左x和露露同样是在平安财险公司及平安x惠公司恶意串通采隐瞒真相、欺诈的方式诱导被告签订的承诺书、确认函以及共同债务声明。
四、证据7意见同6
五、证据8三性均有异议,还款明细表及代偿金说明均为原告自己出具,且原告并未提交实际清偿贷款的任何材料,比如银行流水记录。故不能证明原告已经代为清偿涉案贷款。
六、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系均有异议。
被告并不知道平安x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河北分公司是提供担保服务的,一直以为是平安x惠提供的贷款,借款行为也是在平安x惠APP上操作的。平安x惠公司和原告是长期合作公司,这也能证明两方恶意串通欺诈被告,让被告产生重大误解。
六、证据10关联性有异议,没有支付律师费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且律师费不在追偿权金额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