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刑事律师哪家好一点,误诉我是什么法律责任刑事

时间:2022-09-28 15:58:07来源:法律常识

被「误解」的刑事法律人

查理·芒格好像有那么一句话,你要想得到什么东西,最好的方式就是能配得上它。对于一个刑事律师的评价,若是唯结果论,那「无罪」无疑是最为可贵的,他能得到这个结果,那他就配得上律师这个身份,也值得被尊重,却不应该被戴上「为他人逃脱责任」的帽子。

文 | 朋礼松 律师

许久没有更新了~不知不觉已至初冬,温度上带来的寒冷,只是肌肤上的感触,而内心情感上的凉意,似乎多了一些彻骨。

这两天,光明网的一篇针对法检系统「京考」的评论文章,被人(准确地说,应该是律师们)抓住了「辫子」——其在文末那充满误解的用词不当及常识错误,犹如将律师这个职业放到了法检的对立面。

在这里,我并不想去重复挑出这短短一句话中的诸多错漏,也并不想再来逐句输出常识,倒也不是因为截至笔者发文时,该段话已经被删除了。

被「误解」的刑事法律人

被「误解」的刑事法律人

文章细节处前后对比

“毕竟,如果罪犯都能在优秀律师的无罪辩护下逃脱责任,那么谁来为公共利益辩护?谁又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买单呢?” 这句话的毛病就在于,其背后所传递的潜台词,即将律师为罪犯(应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脱罪责的辩护行为,视为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破坏」,并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未能得以实现。

这就是一直被误解的刑事法律人。

我之所以没有使用「刑事律师」这个字眼,而是使用刑事法律人,是我从内心里觉得,作为一个刑事律师,我不能单纯地站在辩护的视角里为律师辩解,而是我也需要审视到,其实在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检们,他们又何尝不是无时不刻也在面临着这种「被误解」呢?

他们,面对着被舆论视为魔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仍需要一步步历经着每一个诉讼程序,确保其能得到公正的审判,而一旦裁判结果未能满足舆论的「情绪宣泄点」,那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司法裁判者的怀疑、嘲讽,乃至是指着鼻子的谩骂。

他们,面对曾经被法律公正评价后的当事人,却仍向他们持刀相向或是持枪伤害的时候,他们不仅遭受着来自当事人的误解以及周遭人群的误解,甚至还会在这种误解中付出惨痛的代价,乃至生命的陨落。

他们,和大多数的刑事律师一样,每一场审判都是在庄严的国徽下进行,每一个人都是各司其职,每个人心里也都装着同样的律令,谁也不比谁神圣一些!因为最为神圣的,应该是那代表着公平正义的法律,而不是具象的法律人。

而人们口中的所谓无罪,同样也是基于客观事实,凭据现有的法律而作出,而不是基于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不是律师,不是检察官,也不是法官。当然,优秀的法检、优秀的律师,是这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影响因子。

回到那篇争议文章所指出的问题,法检系统需要优秀的血液加入,这既是一个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长足发展的必然。只是,当更多的年轻血液涌入律师行业之时,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法检为何变得有些冷落,而不是试图在这个现实的境况中,制造一种孰优孰劣般的对立。

不管是优秀的法检,还是优秀的律师,他们都是通过一桩桩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证据以及充满公平正义的案件,滋养培育出来的。他们,依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来自周遭的「误解」,但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及我们,仍会在种种误解中,践行着法律人应有的职责。

要知道,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律评价为无罪之时,那一定不是法检的「失败」,也不是律师的「诡辩」,更不是公共利益的沦丧,那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那就是最为纯粹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当然也希望,能有更多优秀的血液进入法检系统,他们能在这个系统里走上独当一面的前线,因为他们与优秀的律师一样,皆是法治昌明真正实现的「必需品」。

误解,似乎成了刑事法律人的一种「宿命」。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