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0:21:12来源:法律常识
12月8日,辽宁高院“媒体见证执行”第二十一站来到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见证一起拒执罪庭审及宣判的全过程。被执行人李志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近千万收入全部用于吸毒、偿还银行欠款及挥霍,其中一名申请执行人离世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南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志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现在宣判。被告人李志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2月8日上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佳依法对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官陈佳告诉记者,被告人李志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已依法送达的情况下,先后收到转让煤矿款及政府关闭煤矿奖励金、转让房产等收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邵春雨说:“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老赖’嚣张气焰,使失信被执行人都要深刻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
受害人直到离世也没有拿到补偿款
这起“拒执”案件涉及两位申请执行人,一位是张某成,一位是张某俭。
前来参加庭审的张某成的妻子盛某含着眼泪告诉记者:“我对象(张某成)已经去世了,生前他最大的希望,就是能够拿到工伤补偿款,可是,现在人都‘没’了,也没有看到一分钱!”
在与盛某的交谈中,记者得知,张某成是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第六煤矿(下称第六煤矿)的工人,2007年7月的一天,他在井下放炮打眼儿时发生事故被砸伤,经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六级。2009年12月,张某成向南票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与煤矿的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劳动仲裁部门做出仲裁裁决后,第六煤矿对仲裁结论不服,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张某成起诉至南票区法院,2010年10月,南票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第六煤矿一次性给付张某成补偿款人民币124804.49元。第六煤矿上诉后,葫芦岛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起拒执案的另一位申请执行人张某俭来说,更是一笔追了12年也没有追回来的欠款。2006年7月,李志唐从张某俭处取得第六煤矿承包经营权,当时李志唐没有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事后这笔余款也一直没有给付,张某俭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连山区法院判决李志唐给付张某俭人民币95万元。同年11月,张某俭向连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吸毒被执行人将政府奖励金悉数挥霍
2010年12月29日,张某成向南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志林为记者还原了此案执行环节,及将被执行人李志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张某成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一边向“第六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一边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第六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为马某。因马某已从原居住地点搬走,没有人知道他去了哪儿,案件执行一度搁浅。2014年12月,经多方打听,执行人员终于查到马某下落,却得知马某在“第六煤矿”只是顶名,“第六煤矿”真正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其实是李志唐。
2015年3月,执行人员费尽周折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李志唐,在法院,李志唐表示可以履行裁判,但矿已停产,没有资金来源,愿意主动同申请执行人协商把事情处理妥当。没想到,李志唐竟从此销声匿迹了!
其间盛某告知执行局,李志唐确实与其联系过,说“第六煤矿”交纳有风险抵押金,可以偿还工伤补偿款。然而,执行局经向南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求证调查却得知,“第六煤矿”已于2009年12月份被注销所有证照,处于关停状态,没有交纳风险抵押金。李志唐名下并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014年,李志唐偷偷将煤矿转让,并获得转让金800余万元。但李志唐事后辩称,此笔钱他并未实际取得,而是直接偿还了银行贷款。2016年,南票区沙锅屯乡政府依相关政策规定,给“第六煤矿”发放了一笔40万元的奖励金,但这笔款被李志唐取走后,并没有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成支付赔偿款,更没有向法院进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南票法院认为,李志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南票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这样认定:“在依法对第六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第六煤矿及被告人李志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其将实际控制的煤矿转让他人所获转让款及2016年政府向其发放的小煤矿关闭工作奖励金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购买毒品或挥霍,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除获得40万元奖励金没有偿还外,判决书上还注明:“被告人李志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于2016年将其所居住的位于锦州市太和区的房屋一处以90万的价款转让其亲友,其金额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购买毒品或挥霍,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宣判前法院主持双方和解无果
正如判决书中所列,本案的被告人李志唐,有着不同于其他被执行人的特殊经历。2011年5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3年4月,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8年5月再次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进行强制戒毒。
在拒执罪庭审中,当陈佳问其购买毒品的资金来源时,李志唐称是在经营煤矿期间获利的钱款。当法官问其为什么在这个期间没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时,李志唐又说:“我也愿意继续履行,但是我现在没有履行能力。”
这前后矛盾的几句话,也足以证明李志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客观事实。
为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实现,得到实际补偿,法院决定在宣判前再做一次努力,召集李志唐的家属与盛某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和解。
盛某说:“之前,你们说4万元的金额实在是太少了。因为这个事情,我对象都过世了。家里已经没有钱了,我身体还有病,因为没有钱治疗一直都挺着。你们哪怕不能一起给,分几次还也行呀!”
李志唐的父亲说:“作为父亲,没有教育好孩子,我有很大责任。你的事情我很同情,但我有点钱这些年都给他搭进去了,我尽最大努力了,我已经70多岁了,家里没有钱,即使是4万元也需要向别人借。”
因双方金额相差悬殊,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法院最终宣判,被告人李志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记者了解,一般拒执罪,被执行人大多数都能在判刑之前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在刑期上多数为缓刑、拘役或罚金,实刑也多在一年左右。
记者向律师做进一步咨询后得知,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该类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在三到七年幅度内量刑。该案一名申请执行人已经去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离世与其受工伤及无钱医治有密切关系的话,就可以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三年以上量刑。
据悉,截止11月底,南票区法院执行案件已执结案件357件,结案率达92.49%,执行标的到位金额3324.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