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应,法律诉讼离婚律师

时间:2022-11-22 12:22: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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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养活了一大批律师,成为律师专业化的分水岭
  • 打离婚官司必须了解的15个基础法律问题(上篇)
  • 如何合法、合理的写自书遗嘱。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否则将致使无效
  • 离婚诉讼,养活了一大批律师,成为律师专业化的分水岭

    5月百度法律行业月报-离婚诉讼篇发布,离婚诉讼篇中可以通过关键词和百度大数据精准描绘了离婚搜索行为的人群画像。

    搜索离婚的人群是分布在哪个区域,哪些城市,他们是通过什么关键词去了解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关注点是什么?都能从侧面分析得出来。

    律师

    法律营销的底层逻辑是需求,需求来源于思想和行为,行为的外显化就是搜索,通过搜索去捕捉需求是比较有效和准确的。

    下面开始解决法律行业月报-离婚诉讼篇,解读从数据出发,结合本人所见所闻,进行补充说明。

    离婚诉讼搜索热度趋势

    离婚搜索热度趋势起伏还是比较大,现在离婚的主流人群在90后了,基本上采用移动端检索,只有12.03%通过电脑端检索。

    离婚诉讼城市等级热度排行

    一线城市的超过50%,增速还在保持。都市圈和城市群的“虹吸效应”对年轻人在加强,现在年轻人都在大城市居多,而且大城市天然就是剩女剩男的摇篮。

    一线城市更加具有包容性,没人瞎操心别人的事,开放的城市,不会束缚人的自由。

    我认为离婚并非什么不光彩的事情,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同人选择不同生活方式而已。

    离婚诉讼城市等级热度排行

    “北上广深是”常客,武汉是一匹黑马,如今成都、南京、武汉、西安搜索离婚的数据上涨很快。这些城市发展较好,人口流入,会导致离婚诉讼上升。

    TOP热搜词

    热搜词都是常规搜索量非常多的词,其他几个月都出现过,基本上以咨询、电话、律师和机构为主。

    TOP新增词

    这新增词,主要以武汉和南京地域词为主,不知道为什么5月份武汉离婚诉讼那么多,一看新闻发现“520”前夕离婚预约大潮凸显。

    先离完婚,等 “520”再吃“狗粮”这操作相当完美。

    TOP急增词

    急增词代表需求点的变化,从中可以看出基本上围绕律师收费、起诉书为主。费用是绕不过去的话题,每天很多人在搜索律师收费的话题。

    离婚诉讼人群画像

    这人群画像这几年都没有变化,一般变化要等3-5年一个周期,大约在2025年00后会成为新的人群。

    离婚诉讼已经成为民事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业务,也衍生出很多专业只做离婚的律所,比如北京的家理和深圳的齐家。

    同时,也有不少律师的专业化方向就是婚姻家事,而且婚姻家事律师在短视频平台上比较吃香,证明社会需求较大。

    还是那就话,法律服务要随市场变化,律师更要来自市场服务市场,才有比较好的钱途。

    打离婚官司必须了解的15个基础法律问题(上篇)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内容提要:

    01. 怎样能快速把婚离掉?

    02. 分居3年多了是否一定判离?

    03. 是先分居还是先起诉离婚好些?

    04. 第一次不判离后,是隔6个月还是1年再起诉?

    05. 对方曾数次同意离婚,我都有录音,可以判离么?

    06. 对方曾数次同意净身出户,我也有录音,有效么?

    07. 对方曾签过一份忠诚协议,可以让他净身出户么?


    01.怎样能快速把婚离掉?

    这个问题很直接,也确实被问到很多次。通常情形下,在我国想解除婚姻关系的(指双方有领过结婚证这种情形),就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是打离婚官司。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等事宜都能协商一致,如果对方一直谈不拢或压根不理会你的,那通常来讲你只能打离婚官司,没有第三种方式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有人甚至以为可以“单方面申请离婚”,这就是严重缺乏生活常识了。至于很多人以为的“分居三年可以自动离婚”之类的说法,就是严重误解了)。当然,有些离婚案件存在可以谈判的空间,此时如有专业婚姻律师介入的话,那么在保障自身利益不减损的前提下大大加快离婚进程也不是无可能。这些情形就涉及比较专业的实务问题了,在此略去不谈。

    那打官司要耗多久才能把婚离掉呢?这个问题就无法“一刀切”地回答了,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因案而异。只能说说通常的离婚诉讼流程。就目前我国各基层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的实际情况,第一次起诉大概要经历这些流程:去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诉前调解→转立案程序(即调解失败)→法院向对方寄出起诉材料、开庭传票→开庭→出一审判决书。

    如果对方在一审中同意调解离婚了,那你们的官司结束的就相对快些(如果你们夫妻财产状况较复杂的,时间就比较久一点);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你们之间又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即《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情形),一般而言第一次法院是不会判离的,那么你得重新走上面的程序(有时是对方确实不想离婚,有时是对方故意恶心你拖着你)。通常来讲,一个离婚案件耗个一年半载甚至两三年时间,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儿,尤其是当你们的财产状况比较复杂而对方不满意法院财产分割判决方式的,那加上二审甚至再审,时间可能更久。所以,离婚不是一个你想“快速”就能快得起来的问题(当然,如果你自愿放弃大部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那就另当别论了)。结婚容易离婚难,这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只是你现在亲身经历才深有体会而已。

    不过,婚可以随便结,离婚还是得慎重。离婚得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你自己或孩子的转户口问题、房产证除名问题、带孩子又想改姓或担心再婚难等等,可能你都会遇到。但一旦你确定婚姻已经无意义了,那就不必勉强自己,还是早离为宜。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02.分居3年多了是否一定判离吧?

    这个问题比“分居3年多了,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 技术含量稍微高些。《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情形(即已废止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写得很清楚,得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行。而我上面已经提到,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法院是不会判离的(法院的出发点是“劝和不劝分”,维系家庭稳定),即使你们客观上分居了3年,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完全可以辩解说是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形才分居的,而这种辩解又往往可能得到法官支持。所以,分居3年了并不是一定可以一次性判离,两者不能划等号。

    那是不是说分居再久也没啥用处呢?一定要经历两次起诉么?也不尽然,那就需要双方围绕分居的客观原因去举证、辩论了。这种情形下,如果有经验的律师在起诉前提前介入指导当事人谋划取证,往往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

    这里顺便说下,分居绝不是“分房睡”!很多人对这个存在误解,有些女性特意分房三四年后才开始起诉,以为可以“一击即中”,殊不知浪费了很多宝贵时间。

    03.想离婚,是先分居一段时间再起诉还是直接先起诉好些?

    这个问题细究起来有点复杂,也得结合具体案情才能分析。比如,如果你已经将离婚诉讼中需要用到的证据收集完毕了,那你完全可以同步进行;如果你一切都没有准备好的,那有时就需要两个步骤都缓一缓才行。

    “分居”,在离婚诉讼中既是一个促成法院判离的重要因素,也是某些情况下提前谋划取证的助力条件。尤其是双方财产状况比较复杂时,是否要分居、什么时候开始分居、怎么分居等都是得仔细斟酌的问题。当然,如果你们的案件本就十分简单的(比如你就是要求离婚而已,没有孩子也没啥财产需要分割的),那就无需顾虑太多,你完全可以自己打官司,甚至用不着请律师介入。

    04.第一次不判离后,是隔6个月还是1年再起诉?

    这个问题得着眼于争取法院判离的视角才有意义。以往的离婚诉讼实务中,大家都知道第一次不判离后得隔6个月再次起诉,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有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条规定是针对第二次起诉是否能得到法院受理而言的,结合原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分居满2年这一项,所以实践中确实很多离婚案件原告方在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隔6个月就会立马起诉,从第一次起诉时间到法院第二次出判决时间,往往都超过了2年。从大数据统计角度分析的话,以往隔6个月第二次起诉判离的概率确实较大。

    现在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了,《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5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个规定可以认为是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离婚裁判规则最重大的修改内容。那相较而言,作为当事人,你是急于这6个月后立即启动第二次起诉还是求保险多等半年再起诉呢?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那自然是多等半年再起诉为宜,要知道这个第 1079 条第 5 款是一个硬性规定,其出台的初衷就是为了减少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设计的。也就是说,你们第一次没有判离的,只要之后你们分居满1年的,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了,必须判离,没得商量。

    05.对方曾数次同意离婚,我都有录音,可以判离不?

    这个问题以及下面第6个问题,我都曾专门撰文阐述过,这里再简要回答下。离婚诉讼中比较滑稽的一种待证事实就是“感情破裂”。说它滑稽是因为,它不是一种纯客观事实,而是掺杂了主观成分甚至主观成分较大的事实。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双方当事人说了不算,法官说了才算。这就好比鞋子合不合脚,你自己不敢确定!滑稽不?

    尽管婚姻法及几部司法解释均废止了,但我们要知道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改变太多离婚诉讼领域的裁判规则。法官是否判离的决定因素,依然是奉行“感情破裂主义”。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异性同居或家暴等事实的(即前面提到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情形),那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政策,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大概率还是不会判离。

    至于女方起诉离婚前男方数次同意离婚的沟通谈话,这个只能说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参考,但法院是否会认定双方感情真的破裂了呢,看上段分析。

    感情这个东西,不是客观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在我看来,感情这玩意是最不靠谱的。别说男方昨天同意离婚今天就变卦了,即便是上午同意离婚下午变卦,也不是不可能。既然感情易变,女方凭录音证据就想直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太难了······

    06.对方曾数次同意净身出户,我也有录音,有效不?

    相比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有其特殊性质,有些离婚诉讼领域的裁判规则不能直接用其他民事诉讼规则来套用。标题中这个问题就是一个范例。

    按我们大众一般的常识,对于上面这个问题,貌似如果一方明确作出了承诺的,只要是自愿作出的,那就应该有法律效力,有时一些女当事人甚至还能抛出 “合意”或“单方允诺”等专业术语企图与律师辩论一番。

    其实,如果放在一般的民事纠纷领域,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这种为自己设定义务而给对方设定权利的行为,比如借款人单方承诺按月息XX%给付利息(假定换算成年利率后符合法律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无论从“要约”还是从“单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注意,按民法主流观点,这种不属于单方允诺)。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由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修改而来)明确规定,男方口头答应不要财产净身出户的这种承诺,性质上属于口头形式的离婚协议或者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无论哪种性质,都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女方有将男方这种放弃财产的单方承诺录音取证,但离婚诉讼中均是无法律效力的(注:这种录音自身无法律效力,但有时也可能发挥其他证明作用,比如男方口头提到的某财产,有时可能就构成“自认”)!

    07.对方曾签过一份忠诚协议,可以让他净身出户么?

    生活中常见的忠诚协议形式一般也和“净身出户”有关,和上面的问题有些许关联,但一旦和“感情”问题挂钩了,那这个问题就立马变得复杂起来。目前网络上可以搜到大量有关忠诚协议的实务文章,甚至知网这种学术库里也不乏相关论文的身影,可见这个问题是一个虽老生常谈但也历久弥新的话题。就本文而言,不做理论深究,仅从实务角度简要谈谈。(注:忠诚协议不一定非得是约定“净身出户”这种,约定给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也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实离婚诉讼实务中最早支持忠诚协议有效的法院,我印象中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自从该法院的判例出来后,引发全国各地众多法院效仿。但就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本身而言,从以往各法院判决情况而言,也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滑稽的是上海市地区法院后来也出现了不支持忠诚协议的判例)。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曾在2016年6月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64辑)《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一文中第五点指出,“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当时最高院的官方态度很“模糊”,对这个问题不给具体指导意见,让地方法院自己去判决(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所以不可能“不予处理”)。所以以往的离婚诉讼实务中,你在裁判文书网里可以搜到大量裁判观点相反的判决出来,而且各自的裁判说理乍看起来都有道理,给人莫衷一是的感觉(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如果有律师信誓旦旦地说忠诚协议有效或者你看到了类似实务文章的,那他必定不是专业离婚律师出身,因为他看待问题并不全面,连司法裁判观点都未做大数据分析,也不知相关司法观点的历史流变,完全落于独断而已)。

    但去年年底,几个地方法院支持忠诚协议有效的判例被各大自媒体平台广泛报道后,似乎成了“忠诚协议有效”这一司法裁判观点的风向标。比如我们广州地区的广州中院官方公众号于2020年12月15日就曾转载过一篇文章,文中引用的判例一审是白云法院判决的,支持了协议有效。当事人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这个案例连“人民法院报”这种官方媒体也转载了。待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又有类似判例出现,于是各种相关实务文章也及时冒出来。

    其实如果严格追究法理逻辑的话,婚姻法与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出现大的修改,换言之,如果说法院可以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来论证忠诚协议有效的话,那在以往的审判实务中法院也完全可以引用婚姻法来判决忠诚协议有效。谁能比谁更有理呢?在法律并无修改的情形下,裁判结果却出现倾向性的变化,这只能说明一点:司法裁判观点出现了改变,背后更是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向。

    那回到主题,如果严肃回答“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的话,只能说,就当前审判实务而言,通常情况下忠诚协议大概率会被法院支持(为啥要加“通常”这个限定语呢,因为一来这只是目前的裁判观点趋势而已,法理逻辑上并未做到完全充分;二来还得看具体案件中忠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有些当事人喜欢“画蛇添足”而导致其协议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忠诚协议形式不同,这就可能导致其法律性质有了变化)。从实务角度而言,某地方法院的内部裁判观点,有时是可以从网上搜索判例加以分析的,这也可以构成一个我们提前预判判决结果的参考因素;然后,从法律效果而言,如果当事人咨询律师如何写忠诚协议的,若要达到同样的类似“净身出户”效果的,也并非只有忠诚协议这一种协议形式,有经验的律师必定知道是可以变通的(其他方式其实更为稳妥保险)。

    这里额外提一点,目前很多法律公众号或自媒体平台存在严重的表述逻辑谬误情形,比如对某地方法院的判决或地方法院司法指导文件大加“渲染”,人为地弄成各种耸人听闻的“标题党”,缺乏判断力的人还误以为是最新官方权威观点了。要知道的是,即便从“类案同判”的角度理解,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在权威性上也代替不了最高院判例的效力,更何况还只是某一地的判例。这一点在婚姻家事领域尤其明显,很多家事律师团队在有关房产分割方面的实务文章中经常出现“以偏概全”式的观点陈述,有时其引用的案例早已过时甚至有不同观点的最高院判例其都不知引用。

    这也涉及到一个方法论问题。无论写学术论文还是实务文章,论点、论据、论证三方面缺一不可。尤其是论据,它作为你全部结论的逻辑起点,是否权威、最新,是否有做过数据统计,这都非常关键。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比较马虎的,不专业不说,还可能会误导大众。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广大律师同仁警惕。

    (未完待续······ )

    如何合法、合理的写自书遗嘱。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否则将致使无效

    注:下述文字等表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法律服务网等信息整合、搬运、整理所得,因整个过程系作者严密审核发布可能会标注原创。若侵权,请私信。在核实完毕后作者将第一时间删除,作者的目的在于为公众公益普法,提高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一、法律分析

    你想把你的财产以自书遗嘱的方式留给你的配偶、子女是可以的,对此你需要亲笔书写一份书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

    二、注意事项

    (一) 你需要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切记不能打印;

    (二) 遗嘱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三) 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四) 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五) 你订立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 你订立遗嘱后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

    (七) 立有多份遗嘱的,其中内容相抵触的,继承发生时以最后一份的遗嘱为准。

    三、相关文书

    遗嘱(范本)

    自书遗嘱请亲自手动书写,切勿打印或者下载后直接使用

    遗嘱

    立遗嘱人(下称“本人”): ,身份证号码:

    遗嘱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现年 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防止可能发生意外,由 (身份证号: )见证,现立遗嘱如下:

    一、本人现有财产: ,本人去世后,上述财产中的 (身份证号: )继承, (身份证号: )继承。

    二、本人指定 (身份证号: ),作为遗嘱执行人持有一份遗嘱,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签名 / 按手印)

    遗嘱执行人:(签名 / 按手印)

    日期:2022年5月9日

    地址:

    提示:

    (一)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给出的只是遗嘱的模板,你可以根据需要自己修改。

    (二)如果财产中涉及到房子和车位,最好能详细标注地点,例如xx地区xx小区x栋x单元的房子。如果是涉及到车子的,那么最好能标明车子的车牌号。

    (三)遗嘱中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可能会导致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涉及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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