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2:21: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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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玉龙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近日出台一项交管举措,如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将当做命案来进行处置。恩施州地处湘、鄂、渝三地交会处,全境都是山地。1月14日,恩施州公安局出台了《恩施州公安机关“把亡人交通事故当命案”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1月16日人民网)
山高路险的恩施,交通安全一直是当地头等大事。此次规定中多项要求十分细致,可以称为“史上最严”,具有积极意义。一般而言,亡人交通事故虽属于命案,但往往又不等同于一般命案。当地下发通知对其进行细致处置,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而且可以倒推排查出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而这正是减少类似伤亡交通事故的宝贵线索。当然,此举虽值得点赞,但更希望这样的事故能不发生。
湖北恩施州多地山高路险,交通安全一直是头等大事。日前笔者从州公安局获悉,该局出台一项“史上最严”举措:把亡人交通事故当命案来处置。
据介绍,出台此措施,是为了深刻汲取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水平及能力。其中有多项要求十分细致,可以称为“史上最严”。比如,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交通管理局领导、交警大队长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州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副局长、交警支队长和分管事故处理的支队领导须及时到达现场;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州公安局局长率相关部门负责人须及时到达现场。
此外,事故发生后,警方要从人、车、路、管理等方面开展事故成因分析,包括驾驶人基本信息,是否有“三超一疲劳”行为,是否有酒驾、毒驾违法行为;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及近3年交通安全违法记录,近3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现场道路情况,走向、等级,有无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是否为隐患路段,有无隔离设施,路表情况,天气情况,有无影响行车视线或安全行驶的障碍物,与事故形成有无因果关联等。行政机关及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肇事的,倒查所在单位日常管理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有无电话家访、入户家访、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记录;有无签订农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安全行车承诺书等。重点车辆发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严格执行“三彻查一移送”制度。对涉亡人事故驾驶人,有开车接打手机、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陋习行为以及有交通肇事记录的,一律纳入重点驾驶人管理。(田茂华)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来源:中国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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