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22:07: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万州区X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XX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黄某、黄某1、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实施发卡招嫖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以11800元的价格承揽了为上述三人印制招嫖卡片的业务。被告人马某某完成招嫖卡片的设计制版后,于同年6月、7月联系被告人袁某某,以5800元的价格由被告人袁某某安排员工在其经营的万州区X印刷厂印制了四个版本共计20万张招嫖卡片。
XX年1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作为万州区X酒店的员工,以月均3500元的标准向黄某收取费用,然后唆使、暗示酒店保安人员放任发放招嫖卡片的行为,又采用告知黄某酒店管理漏洞、为其通风报信和在夜间关闭酒店监控室房门的方式为黄某、唐某夫妇发放招嫖卡片提供便利,并帮助黄某、唐某夫妇垄断该酒店的发卡业务。被告人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8500元。
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分别于XX年8月8日、9日、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告人袁某某因印制淫秽印刷品分别被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袁某某的违法所得5800元已被没收。诉讼中,被告人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8500元。
XX年3月29日,黄某、黄某1、杨某因协助粒某组织卖淫,被本院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九印刷厂工商资料、X酒店出具的证明、辨认卡片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招嫖卡片样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款单据、清退违法所得单据、到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黄某、黄某1、杨某、粒某、唐某、黄某2、周某、何某、白某、赵某、李某、谢某、王某、石某、张某、赵某1、肖某、蔡某、刘某、孙某、于某、汪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发卡招嫖活动还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本院认为,黄某、黄某1、杨某等人通过发放招嫖卡片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对其不法行为提供帮助,与黄某、黄某1、杨某系共同犯罪,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人在与黄某、黄某1、杨某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清退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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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