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长治司法」“身边的法律”:离婚后“被负债”,谁来还?

时间:2022-10-30 06:33:06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其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李某很纳闷,自己从未向任何人借钱,怎么会有人起诉要求自己偿还借款呢?原来,在2011年时,李某与王某彼此心仪,如愿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一年,两人生育了一个漂亮可爱的女儿。随着时间推移,李某与王某在婚后的相处中矛盾逐渐暴露,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19年10月16日,李某与王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在法院,李某拿到起诉状后,发现是王某的朋友付某提诉讼,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原来,王某是当地一家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付某与该洗煤厂存在供货关系。由于洗煤厂未支付付某货款,于是,付某于2019年10月2日要求王某补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那么,李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法院一审认为,该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王某投资经营洗煤厂亦是为了改善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欠款性质系洗煤厂应支付付某的货款,且欠条上仅有王某签字,李某事后未予追认,付某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同一案件因法官理解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案件结果截然相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举证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类案类判。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亲朋好友借钱的情况,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样不仅保证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金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同时又能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梦丽)

来源 | 长治市司法局

责编 | 杨 瑾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