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0:36:06来源:法律常识
真实案例:张鑫欠李白货款5万元,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张鑫向李白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是这样写的:“今欠李白水泥款人民币5万元,定于2018年6月20日付清。欠款人:张欣,2017年12月30日。”
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张鑫没有支付货款,李白无奈将张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鑫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庭审中张鑫提出自己从来就没有欠李白的货款,欠条也不是自己出具的,欠条上欠款人是“张欣”,而自己叫“张鑫”,名字都不一样,拒绝承认欠款一事。
原告表示要申请做笔迹鉴定,但是,由于笔迹鉴定要求很严格,必须要求被鉴定的字迹的书写人,能提供同一时期的其他书写样本,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的笔迹是会发生变化的。因为没能提供张鑫同一时期的书写样本,该案最终无法鉴定。
原告在庭审结束后重新聘请律师,在收集了其他的证据后提交人民法院,补充的证据有发货单,双方的聊天记录,可证实张鑫确实曾向李白购买水泥,数量与单价都能与欠条相互印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白胜诉,判决张鑫立刻支付货款5万元。
阿龙说法:
一,该案有两个注意的法律知识点。第一,在民事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李白认为张鑫欠自己货款5万元,就要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李白提交的欠条中落款名字是“张欣”,形式上与被告张鑫并无关联,那么李白就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李白没有提交其他证据,那么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幸好最后能够提交了发货单以及聊天记录,才让法官相信被告确实欠了水泥款,最终有惊无险,得以胜诉。第二,证据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否则法庭不予组织质证,但是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除外。李白虽然是在庭审后提交的补充证据,但是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果不组织质证,李白可以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这样就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出具欠条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1,欠条中不要留空间,内容要紧凑,防止有人添加对自己不利的内容;2,务必要求核对欠款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欠条一致,最好拍下对方身份证,起诉时也需要被告的身份信息;3,欠条必须当年书写,防止欠款人找其他人写后面不认,到时什么鉴定都没用。
三,知人知面不知心,在社会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挣点钱不容易,不要拿去给骗子交学费。
四,宋朝哲学家有言,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希望各位珍惜自己的信誉,在生活中信守承诺,一言九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