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2:02:31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朋友咨询,打官司请律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其实请律师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但是最需要注意的,其实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约定不清楚的话,不但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不好,老纠纷没处理好,又会产生新的纠纷。
代理权限,也就是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处理的范围和权力大小。也就是说,哪些问题需要律师处理,哪些问题必须自己亲自处理。
这个问题,一定要在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列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明细(如代为出庭、代为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没有逐项写明,则法律上认为代理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一般的诉讼代理权。因此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上对于“全权代理”有专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根据这个规定,委托人要把全部权限授权给代理律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明授权的项目明细,不写明细而仅仅授予“全权”的,法律默认聘请的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律师在这些方面签署的文书属于无效文书。
律师收费方式和数额是双方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当事人应当对此做详细的沟通了解,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
律师收费,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按件收费,先交费再办案。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不限制收费多少。典型的方式是,某一件案子,一审结果下来多少钱,如果要进行二审,再按一审费用标准减半收取。这一种诉讼费的风险基本由委托人承担,无论输赢和多少,律师费都是固定的。
有的时候,代理合同仅仅约定收费多少,但是并未约定那个阶段,就会产生争议。例如,收费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律师要求再交二审律师费、原告说,我不是交了律师费吗?律师则说,五万元是一审的律师费。双方会由此搞得非常不愉快。为了避免这种麻烦,双方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整个诉讼无论几个阶段结案,均不再收取律师费”,或者“此笔律师费包括一审判决前所有法律程序,如果需要进入二审,律师费参照一审费用减半收取。”
第二种:风险代理。就是诉讼活动事先不收费,判决结果下来,按追回的价值比例收取代理费,例如双方议定,从对方赔偿的金额中,提取15%作为代理费。这种代理方式,律师费方面的风险一般是由律师承担,但是与上一种比较,收费比例较高。这种情况,假定诉讼败诉,则当事人不需要支付律师费。这种方式的弊病,假如诉讼风险较大,律师会以种种理由拒绝代理。另外如果胜诉了,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会很高。例如一百万的案子,按普通方式也就五万元左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支付15万元的律师费,是普通方式的三倍。
第三种:介于以上两种方式之间,先预付一部分费用,然后从诉讼收回的利益中按比例提取律师费。例如某一个案子,双方商定先付一万元,其余的从诉讼回款中提取8%作为代理费。这一种风险相当于双方共担。如果诉讼收回款项多,律师费也会多,如果败诉,则律师只有前期的预付费用。
第二种和第三种收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要约定明确,律师费是法院判了就付清,还是执行到位才付钱,约定不明的话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打官司聘请律师的时候,对于权限,一定事先约定好,哪些事情委托律师处理,哪些事情必须自己到场处理确定;对于收费,无论哪一种收费,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订立书面代理合同,详尽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避免将来说不清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