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2:53:3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
理人。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
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
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
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
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第二、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案的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
验人员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判的,当
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 当事人有权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
状况;当事人应当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第五、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第六、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可以自行和解。
第七、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
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八、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行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本案在审理执行中全程接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廉
政监督,结案后请当事人参与监评。如当事人在送达现场填
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的,由送达人
带回案件审理部门;如当事人不在送达现场或者邮寄送达的,
由签收人转交当事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邮寄本院案件
审理部门或者监察室。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
第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第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