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0:33:40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就是为打官司用的!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很重要。
今天给大家介绍两个通用的超给力条款,让你在遭遇对方违约时,不再担心诉讼成本问题!
第一 纠纷解决条款
1、成本条款
我们可以尝试作如下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2、主管/管辖条款
我们可以尝试作如下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XX种方式解决。
(1)向XX仲裁委申请仲裁
(2)向X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二 送达条款
1、要确认各方的送达地址,可这样约定:双方一致确认以下联系地址分别为各方送达地址。如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导致诉讼的,该送达地址亦为各方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可用于接收各类诉讼文书:
甲方:
收件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收件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另外,还建议约定如下条款:
(1)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如需要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书面告知对方,未书面告知对方的,视为未做变更,原约定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2)送达书面文件(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通知函件等)、诉讼文书的送达之日为受送达方本人、受送达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或书面授权委托人签收之日。如受送达方拒绝签收或无法当面送达的,送达方可以送达地址为收件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如因受送达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但未书面通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本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或书面授权委托人拒绝签收,导致送达的文件、 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方实际接受的,文件、诉讼文书等退回之日或特快专递寄出后第4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
END
声明:1.文章原创,侵权必究;
2.合同的草拟及审查极具专业性,本文不可照搬使用,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任何誊抄、复制本文的行为导致的任何风险均由行为人自行负担,与笔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