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1:21:26来源:法律常识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当时的名称叫做“法律顾问处”,以后变成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当时尚没有律师法,只有《律师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性质。
当初的法律顾问处及律师事务所属于国办律师事务所,是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是属于司法局的下属单位。
大约是2000年左右全国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改制,变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这种民办律师事务所就不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了。
国办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性质,民办律师事务所就不具有法人性质了。国办律师事务所具有事业单位性质,民办律师事务所就不就有事业单位性质了,而变为商业性质的了。
尽管在法律层面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了,但是在律师及其司法行政机关的思想理念当中尚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还是把律师所及其律师当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及其成员。所以我提到大家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理解的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的规定,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这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的有关规定,及其应当接受监督、指导的标准。
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就是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来看,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之间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非常明确。他们之间就根本不存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属于下属关系的依据了。
根据《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律师并没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律师要进行相关事务这属于越俎代庖。
从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起点就是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律师没有这个义务而从事了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则是干扰了相关正常工作。只会对社会有害。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应当是依照律师法来管理监督考核,不能将被考核对象当成自己的下属单位来处理。特别是将有些党政机关的考核指标也整进律师所及律师考核的项目中。律师所及律师并不是政治机关、政治团体。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监督、指导、管理那些律师事务所、律师能够尽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那也就尽到自己应当尽到的义务了。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为好。可千万不要,不扫自己门前雪,专管他人瓦上霜的事了。
普法教育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也是有关官方新闻媒体的义务。他们必须履行此义务,正确行使该权利。各级政府也提供了财政保障。这些工作不能做表面文章,不能只做图片报道。具体工作做了没有?做了多少?你只有你们自己心里知道。我也知道。
我也知道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有限,处理司法事务的能力或许毫无。这些情况也确实要想做好普法活动也是不现实的。
广大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以有效地进行普法活动,可以做到听众喜闻乐见。律师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来提高自己的业务量。
官方的有些新闻媒体缺乏相关具备法律事务宣讲人员,有各级政府准备的专门经费。
上述的三种情况给了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他们可以利用手中的行政资源联系愿意进行法制宣传普法教育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参与进来,适当给律师提供一定的报酬,让他们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场所内进行普法教育,那将会取得最好的效果。他们既完成了政府安排的普法任务,也让律师得到了业务推广活动,并且也会取得适当的报酬,有关官方新闻媒体有官方的司法局进行牵线搭桥活动,更愿意从事这些对社会公益有益的活动。
如果对自己的义务不去履行 ,而是推给律师自己去找相关单位进行免费法治体验,那不是在愚弄彪子吃生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