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1:52:27来源:法律常识
在8月15日《周末说法》的节目中,淄博听众王先生咨询:“2006年,朋友以我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10万块钱,一直没还。直到去年,也就是2014年,才刚把本钱还上。这期间间隔的时长是57个月,产生的利息也有18万了。信用社起诉了我,法院强制执行让我还钱,我也被列入了‘失信人黑名单’,不管是出行还是其他一些行为都受到限制。我感觉很冤枉,借钱不还的人不是我,可责任却由我来担,我该怎么办?”
济南仲裁委仲裁员、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孟翔回答:在银行的系统里面,是你本人借的银行的钱而不是你朋友借的,首先你要把所欠的利息尽快还清,否则利滚利,欠的钱只会更多。只有你还清了银行的款,你的失信记录才有可能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删除。然后你才好向你的朋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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