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2:26:1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92号民乐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兴鼎公司施工了荣昌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兴鼎公司认为荣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于是采取了工程停工措施。随后,兴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了本案所涉建筑物,要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荣昌公司则认为,荣昌公司不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兴鼎公司采取停工措施没有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于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荣昌公司是否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兴鼎公司停工是否有事实依据?
最高院观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为7448486.80元,每层封顶荣昌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数额为当层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90%,剩余10%五年内付清。履行中,兴鼎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后来,因兴鼎公司认为荣昌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而停工,导致该工程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而在双方该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荣昌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与案外人陈德龙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荣昌公司将有关零星工程发包给陈德龙施工,并擅自使用工程而自行销售部分房屋。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应以荣昌公司占有工程之日即2010年10月l9日为兴鼎公司实施工程竣工日期。而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截至2010年10月l9日,荣昌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数额未能达到工程暂定价款7448486.80元的90%。据此,二审认定荣昌公司构成违约,判决荣昌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2766640.09元的利息(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荣昌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实务观点: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节点,但是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一、起草《工作联系函》,及时确认延迟支付的事实。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一般都是承包人施工至某个节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多少工程款。比如十层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80%。如果承包人工程资料较全,通过施工资料完全能够证明已经施工至某个节点,则承包人不需要确认已经施工至某个节点的事实。但是如果承包人资料管理较为混乱,那就应该及时搜集能够证明已经施工至某节点的资料,然后立刻起草《工作联系函》,写明承包人已经施工至某个节点,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附上付款申请文件。
二、如果发包人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延迟支付严重,承包人可采取停工手段,并及时发送《停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只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导致延迟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可以出于友好合作的目的,继续垫资施工(该情况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发包人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款延迟支付严重,则承包人就应该及时采取相应手段,可以立即停工,并及时起草《停工报告》,写清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并附上索赔清单。
三、如发包人要求复工,可与发包人签订担保协议,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担保,以保证后期工程款的顺利支付,如果不能及时支付,也可保证承包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