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4:20:3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查冻易解除难
01 何谓刑事案件“涉案财产”?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往往会对其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或者冻结措施。
根据已有的司法文件,有的叫做“涉案财产”,有的叫“涉案财物”,本文均称之为“涉案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3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上述两份司法文件均规定了兜底条款,及最后一项均有“其他”。这些规定留下了相当广泛的解释空间。
02 司法实践中“涉案”与“非涉案”边界模糊,公检机关查冻随意性大
由于司法文件的规定留下了无限大的解释空间,司法实践中,甚至连哪些财产“涉案”,哪些“非涉案”,边界也模糊,导致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对“非涉案财产”也查封、冻结。这些查封、冻结措施被财产所有权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也有办案机关对的案外人财产也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如某涉嫌强奸罪案件当事人私自将其父亲名下的小汽车开走,深夜将某女接到自己家中,后与其发生关系。某女回家后次日报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小汽车,如果是从租车公司租来的,或者从其他朋友借来的,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能认定为“涉案财产”吗?显然不妥。侦查机关能将该小汽车查封或者扣押吗?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办案机关就真的在将犯罪嫌疑人刑拘的同时,将其当时驾驶的小汽车扣押了。
类似的情况还是非常普遍。
又如,某被控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在其侄女考上大学时赠送其礼金人民币8000元,办案机关在冻结嫌疑人财产时,连当年(未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送给其侄女的礼金也予以“追缴”,称该笔钱款系其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可以看出,办案人员这时候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不管来源如何都视为犯罪所得,即“涉案财产”。
03 检察院起诉时未涉及财产,法院判决未涉及财产,财产所有人维权难
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起诉书》中起诉事项只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未提及随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对被查封、扣押的涉案或者非涉案财产均未提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是“不诉不理”,既然公诉机关未提及,审判过程也不会就侦查机关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作出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所有人,甚至没有机会知道法院什么时候开庭,更有机会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果财产所有人(如上面案例中的车主),向检察机关申请解除扣押了,检察机关也会告诉他,等法院做出判决一并处理。但当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未对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财产作出处理时,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有人就不知如何要回被查扣的财产了。
04 刑事执行程序回转难
目前没有关于刑事执行程序回转的规定。执行部门不具有审判职能,无权改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实践中,这会导致被查封或者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人维权难。
维权思路:
基于上面的分析, 笔者认为,不管是涉案人员还是非涉案人员,一旦财产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第一时间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力求在侦查阶段(或者调查阶段)与办案机关交涉。至少要求办案机关给出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的法律依据。如无依据实施上述措施的,可以向纪委监委申请对相关办案人员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行为的调查。当然,鉴于上述兜底条款的规定,实际执行是有难度的。需要委托人与律师密切配合,既能提供有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又能有理有据,据理力争,维护涉案或者非涉案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