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4:48:18来源:法律常识
一、受案范围
1.逃境外(贪贿只要在境外,危恐境外及时审,还要最高检核准)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罪犯在境外即能缺席审判。
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类案件既要求在境外,还要有及时审理的必要,经过最高检核准后才能缺席审判。
《刑诉解释》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缺席审判,法院经审理后按照《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依法做出裁判。定罪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理认定,罪名不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应当终止审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做出处理。
2.得疾病
《刑诉解释》第296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作出判决。
3.已死亡
被告人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判确认无罪(包括疑罪从无)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依法做出裁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审判管辖
针对“逃境外”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缺席审判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三、权利保障
1.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送达后,被告人未到案的,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做出裁判,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做出处理。
2.辩护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上诉权。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
4.近亲属参诉权。被告人近亲属参诉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四、被告人到案处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裁判生效后到案的,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裁判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裁判对罪犯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