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8:48:05来源:法律常识
备受关注的山东烟台孕妇醉驾致一家三口两死一伤案有了新进展。12月2日,该案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受害者家属代理人要求其赔偿190.2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民事部分接受庭下调解。
今年8月16日晚,38岁的于某平醉酒驾驶,在烟台与王某波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王某波本人受伤,其同车的妻子和儿子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烟台警方曾通报,因犯罪嫌疑人于某平已怀孕,不具备羁押条件,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于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庭审画面。
据南都此前报道,8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8月16日22时15分许,烟台市牟平区西郊路与金埠大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于某平(女,38岁,现住烟台市莱山区,系烟台市土地利用规划站科员),驾驶鲁Y986G0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牟平区西郊路与金埠大街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左转弯的王某波驾驶的鲁F26M0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于某平、王某波及乘坐王某波车的胡某梅、王某浩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浩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胡某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王某波、胡某梅、王某浩系夫、妻、子关系)。
事故发生后,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立即出警处置,将肇事驾驶人于某平控制,并抽血送检。8月19日,检验结果出具,于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当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以于某平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事故现场,受访者供图。
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于某平已怀孕,不具备羁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8月20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于某平取保候审。
12月2日,该案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信息,被告人于某平对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指证,被告人于某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车致两人死亡,一人两处轻伤,两处轻微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被告人于某平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于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及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
12月2日,王某波方代理人在庭上要求于某平一共赔偿190.2万,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车损等。
庭审最后,于某平对交通肇事逃逸和所犯事实表示忏悔,称将尽力给予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理。
最终,该案未当庭宣判,关于民事部分接受庭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