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7:59:39来源:法律常识
剧中关于婚姻的剧情,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婚姻,其实并不全是岁月静好,很多时候都是“一地鸡毛”“鸡零狗碎”。那么当我们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忠慧的“慧眼追剧”栏目,将结合《三十而已》的剧情来教教大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顾佳与丈夫许幻山原本有着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然而,“小三”林有有的出现,让这个家濒临破碎。许幻山没能抵住诱惑,出轨林有有,并且长期为林有有订酒店、租赁房屋,产生较大开销。剧中,顾佳对林有有说:“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她有权利要求林有有返还这些钱。
那么,剧中顾佳作为合法妻子有权利主张让林有有返还约会吃饭、订酒店、租赁房屋等产生的花销么?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有原则性规定。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夫妻一方造成除精神方面损害外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劳动报酬、投资收益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处分的,需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处分的行为有效。
剧中,许幻山为林有有租房,开房,约会吃饭的费用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需要与顾佳协商,并且得到顾佳同意。许幻山的行为不止背叛了婚姻且侵犯了顾佳的权益,更是违背公序良俗,单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效,顾佳作为财产共有权人,有权向林有有讨回。但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侵害夫妻一方的财产权,故对应配偶在小三身上花的钱,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返还,但非全部均能要回。
另外,也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许幻山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支付生活费用,林有有作为得利人,明知对方为婚内出轨,明知其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却仍然收取利益,是为不当得利。因此,受损失的顾佳可以请求林有有返还其所取得的利益。
综上,夫妻一方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均可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