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2:12:49来源:法律常识
广州、惠州、江门三地律所举办的《毒品案件有效辩护》线上+线下主题分享活动,于2020年07月30日成功召开。
此次活动由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主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羊城毒辩、星火毒辩F6、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协办,律媒社、同人法律传媒提供媒体支持,全国各地400多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收听。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律媒社战略顾问林叔权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本次活动的背景、主题、活动议程等内容,并依次介绍了参与本次活动的领导、嘉宾,且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翁作熙律师,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并提出毒品案件的“三大原则”,即: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要敢于辩护、要善于辩护。
第一,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全国无罪率很低,特别是毒品案件的无罪率更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10000个判决里约有1个是无罪判决。故,律师接到毒品案件,应实事求是,做有效辩护,而不是一律做无罪辩护。
例如:珠海走私柴油案,该案共有16个被告人,其他15个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但从供货、购货、运输、报关、销售、记账、所有船员的供述、油舱以及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我方当事人无法达到无罪,因此,我为其做罪轻辩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刑期比其他15个被告人短。
第二,要敢于辩护。
翁律师通过分享李本新贩毒案,提出:(1)既要守正,又要出奇,出奇制胜,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否定核心证据;(2)毒品案件的交易有保密、人很少接触、证据薄弱的特点,一旦打断证据链,就有机会脱罪,故要敢于辩护,敢于做无罪辩护。
第三,要善于辩护。
(1)要制定辩护的策略,罪轻或者无罪;(2)定好策略后,从细节入手,细节决定成败。
例如:杨俊贩毒20公斤冰毒案,当事人杨俊作为第一主犯,一审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我方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从细节出发,多角度证明公安特情引诱其交易;虽然公安出来证明其不是特情,不是犯罪引诱,但法院出于慎重考虑,最后还是改判为死缓。
又如:刘新贩卖60公斤K粉案,虽然当事人刘新出的钱多,并提供了车辆,且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我方通过同案犯在保管毒品过程中自己随意转移毒品的这一行为,主张本案不应该分主从犯,应属于共同犯罪,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刘新只被判了15年(如果被认定为主犯,就是无期)。
林叔权律师:非常感谢翁书记做的精彩分享,今天翁律师所分享的毒品案件的三个原则,我听了以后,修正了我的观点。
我也非常认可翁主任说的三个观点,尤其是毒品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律师不能老想着做无罪辩护,翁主任的三个原则告诉我们不要总做无罪辩护,但是又要敢于辩护,又要善于辩护。这三个原则将会给律师同行带来新的思考。
我认为翁主任的分享的价值就在于律师在接到毒品案件的时候,应该给到当事人怎么样的期待,然后根据当事人的期待以及案件的证据去做辩护。这样的辩护才是当事人所需要的有效辩护,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该去做的有效辩护。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惠州市惠城区政协委员、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章利兵律师,首先认为今天的主题非常值得大家探讨,并提出毒品案件有效辩护的主战场在于审前辩护,特别是捕前以及审查起诉两个辩护节点。
章律师还提到,毒品辩护案件需要关注并把控辩护要点,比如:涉及多种毒品,毒品数量如何折算,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如何认定;对于半成品,哪些属于废料,哪些属于可以加工成品的材料,都需要进行认定等等。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江门市律师协会理事、江门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赵剑客律师,首先介绍了江门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对于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应从两方面着手:(1)从“有效”二字展开,包括对社会治理是有效的,以及对当事人有一个良好的辩护结果;(2)在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争取并保障当事人应得的权益。
赵律师认为,不能什么毒品案件,从一开始就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做无罪辩护;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毒品案件有效辩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立诉点。
主题一:《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三板斧”》
余安平律师通过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必要性、难点、“三板斧”、切入点四个方面为大家分享了《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三板斧”》。
余律师认为,律师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应该是无罪辩护,这契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原则,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余律师通过分享“三打两建期间两万斤死猪肉一案”,说明无罪辩护并非一些人考虑的那样“死战不退”,而是“能够无罪则争取无罪释放,不能无罪释放就争取轻罪判决”,律师完全可以“以胜求和”,只有全面质疑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才能在与法院妥协时赢得更多的主动。无罪辩护既可以作为“方向”,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是让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起诉;也可以作为“方法”,目的在于改变刑罚或者改变罪名。
律师面对当事人喊冤的案件、证据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认罪必然重判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接受妥协的案件,必须坚持无罪辩护,除非能够说服当事人妥协且这种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辩护需坚持“有利”、“有理”、“有力”三原则,即:(1)有利于当事人;(2)有法律依据;(3)在强有力的辩护之下,能够让办案机关接受你的意见。
【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采取的是重刑主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年均重刑率为22.37%,各年度的重刑率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我国《刑法》347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出刑法对于毒品类犯罪高压的打击态势。毒品犯罪案件罪名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共计占比98.38%,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占比最高罪名,达64.78%。
在重型主义的环境之下,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有时罪轻辩护不足以实现轻判,而无罪辩护却能使无罪成为可能。
二、我们国家形势在毒品方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1、入罪门槛很低,只要你有除自己吸食毒品以外的毒品犯罪行为,基本都构成犯罪,且仅凭口供就可以定罪。鉴于毒品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必须要主观明知),而我们国家是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故,律师需要在“主观明知”方面下大力气。比如:有的当事人因无意中接触了毒贩,结果就变成贩毒的,或者变成运毒的,此时,就需要律师帮当事人全面质疑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唯一性,否则很多巧合都会变成巧祸,致使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2、我们国家大量的毒品案件,不是由专门的缉毒部门来完成,而是由派出所进行督办,故在取证程序上并没有很规范,比如:没有及时到场、没有及时称重等等,这些都为律师进行有效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据统计,全国经过系统培训的禁毒警察人数不超过2万人。毒品犯罪自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导致目前毒品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违法取证情形非常普遍,打击犯罪有余而保护人权不足。毒品案件一次退查率为33.3%,二次退查率为33.69%,而起诉率却高达97.71%,说明在毒品案件的取证方面,本身就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侦查机关极有可能把疑似犯罪直接认定为构成犯罪。此时,就需要律师帮他们做一个全方位的表述,尤其是对那些第一次接触毒品的人而言。
余律师通过分享“桂林大车司机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说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并不一定会得到办案机关的情绪抵触,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仍然会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且提出”无罪辩护“的切入点最好在于批准逮捕阶段。
【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难点】
一、毒品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低,是可以凭口供定罪的。
只要同案犯或者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他的证人,口供相吻合,即使没有查到实物,也可以定罪。这就意味着,毒品案件极有可能被别人做出证据。律师对于重型犯罪,经常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且需要去跟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就是为了避免办案机关在口供方面做出一些相互印证的证据,出现口供定罪。
余律师认为,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律师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像检法机关“代表国家”。
二、司法人员的相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办案机关对毒品案件的定性、定量、毒品物证的收集、鉴定掌握不准,有时和律师不在一个标准上。对于公安取证程序不合规,只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就能被法院认可,粉饰太平。而太多的证据瑕疵,司法人员却熟视无睹,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三板斧”】
余律师通过“乐某持刀反抗养猪场案件”,提出“质证三斧头半”理论,即:“你凭什么取证”(法律依据)、“凭什么你来取证”(取证资格或鉴定资格)、“凭什么这样取证”(取证程序或鉴定程序),以及半斧头“凭什么这个结论”(排除合理怀疑)。一切证据都需要“扛得起”律师质证的“三斧头半”,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余律师提出了“三板斧”理论。
一、做好基础工作,打好“阵地战”。
1、会见查明
律师第一次会见,应该通过询问让当事人直接告诉你,本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而不是去教当事人怎么面对询问;对于当事人无法判断的情况,只需要给当事人做法律咨询;至于其他的,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即可。
2、阅卷核定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且没有办法争取到当事人被释放的情况下,律师要做的事就是去阅卷,且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一些意见,制作阅卷预案,然后根据预案一一核定。
3、全面质疑
刑事辩护要求律师“脑洞大开”,能把各种“疑点”加以放大,提出各种“合理怀疑”。只要案件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申请书等方式去引导、帮助办案机关扩大侦查、补充证据。
余律师认为,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需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并详细阅卷,一则向当事人查明他有哪些冤情从而找到无罪辩护的线索,二则从案卷中发现无罪辩护的依据从而有的放矢,三则需要向家属了解有没有能够证明无罪的“辩方证据”。
二、做好细节工作,打好“破击战”
1、证据无罪
余律师认为,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
【案例】
张剑被控贩卖毒品案,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11号
宋声彪被控贩卖毒品案,案号:(2016)云0621刑初26号
陈泽雄被控运输毒品案,案号:(2016)粤刑终321号
洪某二点九公斤毒品预诉案
2、事实无罪
余律师认为,任何事实都要被证明,因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故法律事实需要被证明,即:用合法的手段,在合法的时间内收集的证据,而且要能够有效证明的。
【案例】
张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案,案号:(2014)开刑初字第104号
海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案,案号:同检刑不诉〔2019〕8号
中山运输毒品案
3、无法认罪
三、做好长期工作,打好“攻坚战”
1、被告人坚持无罪
被追诉人的无罪辩解具有合理性。
参考文书案号:青检公一刑不诉〔2017〕6号
2、辩护人发掘无罪
【案例】
一吨制毒物品案
3、办案机关敢于无罪
备注:上述案例,具体内容详见直播回看。
【毒品犯罪无罪辩护切入点】
一、主观不明知
因为所有的毒品案件,都是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就必须证明主观明知。所以,律师经常会针对主观明知一条条对照着问,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
二、取证不规范
这一条的杀伤力其实不如第一条,因为公安机关经常会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其取证不规范是由于客观原因,且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取证不规范往往只能做一个轻罪判决的理由,不能够真正无罪辩护,但是如果将取证不规范和主观不明知相结合,就有可能将案子推向无罪。
三、缺乏直接证据
第一,现场的物品没有看到。第二,一定要有现场证人。
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需要律师“脑洞大开”,比如:会不会出现一系列的巧合?这些巧合有可能就是切入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律师一定要清楚,在办理毒品案件的时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被冤枉、被无辜判刑;另一方面,也推动着办案机关更规范的取证、更严格的执法、更完善的办理案件。
主题分享二:《重大毒品案件五个“免死金牌”》
洪树涌律师从主从犯、诱惑侦查、重大立功、毒品含量鉴定、共同犯罪等角度,为大家分享了《重大毒品案件五个“免死金牌”》。
洪律师认为,刑辩律师,特别是毒辩律师,非常不容易,易遭到他人的误解,需要有强大的内心;刑辩律师应在证据的基础上,敢于辩护、敢于提出无罪或者免死的一些辩点;不管是刑辩律师,还是毒辩律师,都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辩护思路,切忌在没有看到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拍胸脯说,该案可以保命或者无罪;重大毒品案件辩到免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确实非常难,需要有一定的功底。
重大毒品案件,在已达到死刑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免死?
第一,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从犯可以不死。
例如: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苏某某系主犯,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我方认为,苏某某虽多次贩毒,但其所起的作用只是次要的,对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仅构成从犯,该案经过我方的坚持,最后得到了改判。
又如:广州情侣“冰山一角”案,虽然媒体报道,我方当事人是上家,数量已达到死刑标准;但经过多次阅卷、讨论,我方当事人并不是真正的上家,只是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该案经过我方的努力,不仅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反而将当事人的位置进行了调整。
第二,诱惑侦查问题——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在毒品案件中,需要通过一些细节去发现是否有诱惑侦查的问题。诱惑侦查包括犯意引诱、机会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以及双套引诱。双套引诱,即上家、下家都是特情人员。
比如:看到某个案件材料,上家、下家都没有被抓或者他们的信息都不明确,只是写了另案处理;像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申请法院调取上家和下家的一些信息,包括案子处理情况以及处理结果;虽然法院不一定会去调取,但在量刑方面会予以考虑。
也就是说,如果是存在诱惑侦查的情况下,是可以保命的,本来毒品的数量有可能达到死刑的标准,但最后不一定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重大立功。
如果有存在重大立功,肯定是要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洪律师通过分享两个经典案例,提醒大家要注意和当事人沟通,有没有立功的表现,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只有重大立功,才可以保命;且对于案件材料中,遗漏当事人立功的事实,也要勇于提出。
第四,涉案毒品有没有含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以及2008年9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等情况,都需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如果在案件材料中发现没有毒品含量鉴定,要勇于提出;毕竟,含量鉴定出不属于毒品,或者毒品含量极低,都将极大改变案件结果,免于死刑。
第五,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可以不死。
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没办法查清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很难认定他们的罪责的情况下,已到案的共犯人,一般不判处死刑。
洪律师提出,对于毒品案件,特别是重大毒品案件,要懂得区分何种情况做无罪辩护,何种情况做罪轻辩护,并要善于运用上述五大“免死金牌”!
活动的最后,林叔权律师对于本次活动做了精辟总结。
林律师提到,今天的活动,呈现给大家的是专业律师的严谨、理智、理性、谨慎,无论是致辞嘉宾还是分享嘉宾,在毒品案件辩护以及刑事辩护,或者是在律师职业中,都属于佼佼者。他们所提出的观点,对于青年律师的成长具有借鉴意义。
关于毒品案件的辩护,从羊城毒辩到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乃至今天的毒品案件有效辩护沙龙,从线下走向线上,再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接下来,羊城毒辩、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星火毒辩F6以及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将继续携手举办更多的毒辩活动,欢迎律师同行积极参与,交流互动。
林律师建议,在毒品案件的辩护上,要结合最高院7月份最新颁布的指导意见,即: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于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非常重要,律师一定要做好毒品案件的类案检索。
参与人员对于今天下午的沙龙,表示收获满满,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