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2:49:17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收到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陕0724刑初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某侵占其公司资金为由,向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姜烨、赵桂玉博士担任辩护人,开庭后大直刑事辩护团队作无罪辨护,并当庭提交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书。
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证据不足、指控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选择了撤诉。
大直刑事辩护团队
姜 烨
赵桂玉
张振荣
虞皓杰
孙剑文
邵镜蓉
作者 |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