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2:50:50来源:法律常识
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或规避股东人数上限规定,或为提高决策效率,或受限于特定身份(职业),或避免关联关系,或规避自身经营风险、股权转让高额税费等,选择信赖之人(代持人、名义股东)代持股权。如果实际出资人不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一旦名义股东不认可股权代持关系,或擅自处置股权及其收益,实际出资人将难以实现投资预期。如果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或利用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将置名义股东于危险境地。因此,量身定制股权代持协议,明确代持事项范围,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对于防范股权代持法律风险,极其重要。本文仅阐述重点条款内容,供有需要人士参考。
一、委托事项范围
隐名股东自愿委托名义股东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该出资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名义股东同意接受隐名股东之委托并代为行使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委托名义股东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出资设立公司;
2.工商登记;
3.在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具名;
4.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代为收取股息红利;
7.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二、代持期限
1.股权代持协议性质为委托协议,可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应约定排除随时解除权。
2.根据代持协议双方地位及实际需要,可作如下约定:委托方授权受托方根据本协议来行使代持股权表决权,未经委(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委)托方不得撤回此授权。委(受)托方同意不可撤销、无条件同意,向受(委)托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代持股权部分或全部份额。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受(委)托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合法适当方式受让代持股权权益并签署书面协议之日届满。
三、委托事项处理规则
1.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股东权益。名义股东虽以自身名义代隐名股东出资并代持该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及收益,但并不实际享有该股东权益及任何处置权利。
2.代持股权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应由隐名股东作出决定,名义股东根据隐名股东的决定办理。名义股东需行使相关出资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时,应提前及时通知(具体时间可双方协商确定)隐名股东并取得相关书面授权,依据授权内容办理委托事务。
3.如遇紧急情况,名义股东应以有利于隐名股东利益为基本原则,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先行处理该紧急事务,并及时向隐名股东报告。
4.无论何种情形,在未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前,名义股东不得对所代持股权及收益设置任何形式担保、转让或处分等。
5.名义股东须亲自完成委托事项,除隐名股东书面同意外,名义股东不得转委托他方代持该股权。
6.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股东个人财产、夫妻(如有配偶)共同财产。
7.因名义股东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执行的,名义股东应向隐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代持期间,名义股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隐名股东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隐名股东因此承担的,可向名义股东追偿。
9.名义股东不承担出资不到位、公司清算、破产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隐名股东追偿。
四、名义股东权利
1.名义股东应根据本协议委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因隐名股东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东权利。
2.名义股东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3.隐名股东委托名义股东并以名义股东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以股东身份在目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上具名;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代理隐名股东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名义股东义务
(一)忠实义务
1.名义股东需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遵照隐名股东真实意愿和指令,诚实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接受隐名股东监督,保障和实现隐名股东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2.名义股东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和安全,在未获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情况下,不得有擅自将所代持股权及收益进行转让、赠与、放弃、转代持、设置任何形式担保、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不得在股利取得、表决权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隐名股东本意或实施任何可能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
3.名义股东作为股东的意见与隐名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应无条件按照隐名股东意见作出表决或决定。
(二)告知义务
1.隐名股东作为目标公司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有权通过名义股东了解公司情况,名义股东应及时主动收集整理,并向隐名股东作出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报告。
2.名义股东应根据隐名股东要求,对隐名股东希望了解的公司有关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隐名股东。
3.名义股东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及时告知隐名股东并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
4.名义股东发生大额负债5万元以上时,应及时告知隐名股东,以便隐名股东维护代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
(三)协助义务
在隐名股东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处分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等。名义股东均应根据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所涉相关法律文件,名义股东应无条件接受并提供全面、及时协助。
(四)披露义务
1.名义股东应明确告知配偶和继承人,所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股东个人及家庭财产。
2.名义股东因自身涉债,应及时向债权人、裁判机构披露股权代持之实际情况,避免所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或拍卖。如名义股东因自身纠纷已造成所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的,名义股东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3.如隐名股东需要,名义股东应向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身份,无条件协助、配合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
(五)赔偿义务
名义股东应尽到善良管理人职责,如未经授权擅自决定、处置、转委托所代持股权,或拒不执行隐名股东指令,或在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隐名股东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隐名股东权利
1.隐名股东作为目标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及相关权益。
2.隐名股东有权通过名义股东了解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按照自己意愿处置代持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赠与、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名义股东需协助、配合。
3.隐名股东有权通过名义股东参与或决定公司人事安排,名义股东需协助、配合。
4.隐名股东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目标公司相关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应协助、配合。
5.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名义股东不适当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因受托不善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6.隐名股东认为名义股东不能忠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解除对名义股东的委托并要求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给隐名股东选定的新受托人。
7.代持期间,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代持股权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名义股东须同意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隐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利益等,隐名股东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上述行为给隐名股东或公司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七、隐名股东义务
1.隐名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约定及公司法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2.如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双方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隐名股东不得利用公司实施违法犯罪经营活动。
3.如因隐名股东未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由隐名股东承担。
八、收益归属及风险承担
1.代持股权的投资收益、处置收益全部归隐名股东所有,名义股东不因本协议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上述收益。
2.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收益,由名义股东以其名义代为领取。
3.名义股东代领相关收益后,应及时向隐名股东交付。
九、代持报酬
名义股东替隐名股东代持股权并代为办理相关事务,有免费或收费两种方式。如果免费,则隐名股东无需向名义股东支付任何代持费用。如果收费,则应写明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十、保密义务
名义股东及隐名股东双方均应对本股权代持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本身,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许可或者政府强制要求披露,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协议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他人。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对方或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