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3:22: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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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相见恨晚未见就钟情,几句一聊定终身,有些认为这是缘分,但这不完全都能梦想成真,网上征婚已是寻常事,有的人找到真爱,有的遭遇受骗,当被骗找对方赔偿时,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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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杨某在网上征婚平台上,发布交友信息中,对征婚要求描述是,“希望能结识尽快结婚的162以上86-93白白胖胖思想正常的未婚姑娘”;
2021年6月杨某通过网络联系了张某,杨某告知张某其1989年出生、未婚、硕士学历、北京某某医院住院医师、在北京有婚房、父母定居在北京通州区;
事实上杨某与张某交往时是有老婆有孩子,并不是单身男士,向张某告知的年龄、学历、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均不属实;
两人见面后多次发生关系,2021年8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后又发现杨某早已结婚且有两个孩子,且尚在婚状态,并不是单身;
张某怀孕已有16周,无奈之下张某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张某认为杨某的欺骗行为,侵犯她的合法权益,给其人身及精神上造成严重侵害;
张某将杨某某告到法院,请法院判决杨某(男)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杨某某在自己被张某告到法院后,辩解张某怀孕的孩子不是他的,张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怀孕的胎儿系两人的孩子。
★我们的疑问★
男方已婚谎称单身与女方交友怀孕,男方行为是否涉嫌侵权?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及案例来源★
1、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杨某侵犯其人格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张某主张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3、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鲁05民终609号。
★通过案例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张某就双方网上交友,相处后怀孕,杨某某对有家庭有孩子的事实隐瞒,欺骗了张某某,两人交往且不能结婚,杨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应否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公民除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前述案例中杨某隐瞒已婚且有子女的事实,谎称单身与张某交往,主观上存在过错;
张某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怀孕并人工流产,给张某造成身体和精神的损害,侵害了张某的一般人格权;
杨某的行为与张某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且杨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充分了解杨某真实情况的情形下,线下见面就与其发生关系,张某对自己所受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最终酌情判令杨某赔偿张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我们建议,男女交往无论在何时,不仅自己要诚信待人,同时在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再选择合适的行为,否则自己要对不当行为负法律责任,以及遭遇伤害悔之已晚。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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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