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5:02:11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凤媛 槐城律师
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无数英雄烈士前赴后继,抛头颅洒热血。
全国各地均设有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并按照分级保护管理规定相应申报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但更多的是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比如近日因建设工程施工被毁的鄂州冷志善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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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人返乡发现
烈士墓被毁
77年前,新四军战士、中共鄂城县税收所长冷志善在抗日斗争中被日军抓获活埋。牺牲次年,家属将他的遗骸带回故乡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在乡下修建了简单的坟茔和墓碑进行安葬。83年,国家民政部为冷志善颁发革命烈士证书。
今年清明,当冷家后人再次回到庙岭镇准备祭扫之时,却发现冷志善坟头四周堆着高高的泥土,原本的墓碑处变成一处低洼,积蓄其中的雨水混合着泥沙,已没过了墓碑。就烈士墓被毁一事,冷至善亲属通过信访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追责。
当地镇政府回应,因引进建设项目,冷志善烈士墓所在的村里从2018年起陆续通知迁坟,每座补偿2000元。冷志善亲属要求10万元补偿,因没有专项资金和补偿先例被政府拒绝。政府愿意出资恢复冷志善的墓碑,并重新选址建设一座小型烈士陵园,但对于家属后来提出的高额精神抚慰金要求,确实无力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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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索赔
10万元迁坟补偿
烈士墓属于烈士纪念设施。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烈士家属提出的10万元迁坟补偿,包括烈士墓被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其中财产损失可参照当地的补偿标准2000元确定,剩余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这一问题应从该不该赔和该赔多少两方面分析。
该不该赔?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烈士墓及墓碑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烈士家属向对烈士墓被毁具有重大过失的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该赔多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应当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致,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比如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害场合、行为方式等进行裁量,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参照类似侵害特定物的精神损失索赔案例,审判实践中,烈士家属的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得到全额支持的概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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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青山处处埋忠骨。全国各地有大量零散的烈士墓,因属于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没有专门的保护管理单位和专项保护资金,且墓地较为分散,管理难度大,会出现杂草丛生、老旧破损等问题。
涉及零散烈士墓的保护,槐城律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普遍筛查,针对破坏严重的设施紧急修缮,同时制定长远维护计划,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从而避免此类伤害烈士家属及人民群众的情感的事件发生。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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