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5:19:08来源:法律常识
无论是在当事人咨询过程中,还是在办理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两个问题,即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以及涉案财产办案机关如何处置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最为关心的。
针对涉案财产处置方面如何去辩护,需要结合具体的问题来分析。本文就如何应对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本文所称的财产是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规定的涉案财物。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
一、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办案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并非都是依法进行的,有时也会出现错误的情形。一般来说,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以前,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或者与犯罪相关还是存在争议的。律师可以从财产的流向、财产权属形成的时间、财产性质、犯罪嫌疑人是否代持他人合法财产等方面出发,结合相关证据证据材料,判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上述提到的涉案财物。
例如,公安机关因张某涉嫌诈骗罪而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对其名下的房产、汽车、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在张某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汽车、银行卡中,只有银行卡里的100万是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获得的,而房产、汽车是其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之前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的收入购买的。从财产权属形成的时间和财产的流向可知,张某名下的房产、汽车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财产,与其涉嫌的诈骗罪无关,公安机关不得对其进行查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办案机关是无权去查封、扣押、冻结的,即使查封、扣押、冻结了,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律师可以要求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善意取得的涉案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那么,什么财产与案件有关、与犯罪有关?这里面大有学问。首先要看财产的流向。如果财产流向确实与犯罪行为有关联,而当事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办案机关是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例如,财产属于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工具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了善意取得的诈骗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律师也可以提出法律意见。
三、办案机关不得随意处置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给相关当事人:1.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2.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3.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应当返还。
因此,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得随意将查封的涉案财产拍卖、转移或直接给被害人。原则上讲,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办案机关不得随意处置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关系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及时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一)涉嫌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二)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三)案件需要变更管辖的;(四)可能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五)可能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六)其他不宜返还的。
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应将涉案财产及其清单移送至法院,由法院决定涉案财产的性质和最终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