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7:02:12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正所谓,“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根据《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正文:本案的关键,是倒地后的攻击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去年2月2日,王生娃潜入郭三祥家,将郭三祥砍伤,并攻击郭三祥女婿、亲戚,最后反被二人打死。呼和浩特中院一审认为二人防卫过当,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0年和7年。半年后,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认定,行凶者王生娃属于故意伤害,郭家两人构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领受10年和7年有期徒刑。
有人拿昆山反杀案和这个案子做比较,其实两个案件有一定的相同点,但是也有很多的不同点。
内蒙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的区别
是否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受伤倒地起身后,立即跑向汽车——防卫者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而在内蒙入室反杀案中,行凶者王生娃深夜携带凶器潜入他人屋内,用斧头砍了了郭三祥,致其重伤,在郭的家人发现后,王生娃并没有逃离,而是躲在院内,之后用木棍攻击郭家二人,结果木棍被夺去后,被打倒在地。正如本案辩护律师所言,在深夜中,王生娃倒地后,是否还会起来,是否还有其他武器,在那种紧急状态下,郭家二人很难辨别,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所以笔者认为两个案件同属类似的情况,都面临行凶者不可预测的危险共计行为。
是否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同时,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要求的是正当范围,而不是精准防卫。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详见《刑法》第20条第三款)。因此办案机关认为,于海明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内蒙反杀案中,据当事人的儿子描述,行凶者王生娃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二踢脚炮,点燃扔了出来,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郭三祥的妻子,木棍被郭家的女婿捡起后,拿来反击。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郭家二人,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
但一审法院认为,防卫过程中,郭家二人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内蒙古高院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这里有一个和昆山案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昆山案中,刘海龙受伤倒地后,还爬起来试图抢刀,之后跑向汽车。但是本案中,行凶者王生娃倒地后就未再起来。因此内蒙高院认为,王生娃倒地之后,郭家二人的攻击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
关键看什么?看整体和看细节
本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判决,如果要申诉,申诉的重点,可能是两个重要方向:
第一看整体,就是看整体的局面是否构成了紧急状态的持续。本案中,王生娃有错在先,他在深夜携带凶器私闯民宅,用斧头砍了他人三刀造成了重伤二级的后果后,依然没有离开郭某家中,而是躲在国家院内继续攻击,当晚的情况,时间是在凌晨,地点是在郭家院内,行凶者王生娃倒地后,防卫者郭家二人能否辨别其具体状态,在那种已经有人受重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防卫者快速、精准识别行凶者是否还能继续行凶?
第二看细节,看王生娃倒地后,其本人是何种状态,郭家二人对其的反击进行了多久,具体用什么器械?致命伤何时形成,是否有主动避免防卫过当的行为和措施等等。
结语:
最高院即将出台司法解释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本案虽然判决已出,但是否能成功推动申诉,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曾杰,欢迎关注和留言、私信交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然,不要忘了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