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9:15:13来源:法律常识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各大银行开始收紧银根,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压力,由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或假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便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面对2011年起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集中整顿,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或假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投资公司遍地开花。投资公司倒,金融服务公司起。金融服务公司没落,P2P开始上马。P2P上蹿下跳之际,O2O、各种金融云、各种现货交易、共享单车共享红酒等各式共享粉墨登场。金融在投资与筹资之间,在现金流的千百回流转的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充斥其间,各式谎言瞒天过海,这就是投资者的钱反复被套又反复新的投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反复被打压又反复兴风作浪的原因。这给我们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带来机遇的同时又迎来了挑战。而随着2020年年底的P2P网贷机构全部归零,围绕P2P机构的新一轮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即将开始,成为今后五六年乃至十来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同志及律师同仁不得面临和认真对待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怎样面对,如何有效开展今后的工作,以下内容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宽严相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从宽处理】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业务人员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办理P2P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个人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作为从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个人与单位犯罪并存】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可以与下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