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找专业的劳动律师,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1-03 20:46:04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经常收到劳动者的提问: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紧急辞职后公司可以扣工资吗?解决途径有哪些?针对这些高频问题,现在给大家整理一下: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专业律师给你专业解答?

一、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首先,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有时出现一些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企业发工资的材料,比如工资卡、工资条、缴纳社保的记录等;记录考勤的材料,比如考情签到表、钉钉打卡记录;在公司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比如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文件;当然最直接有效的是是劳动者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了。

第二,协商: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和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可以先到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第四,若通过仲裁和投诉依旧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通过起诉来向单位索要拖欠工资。

其次,若用工单位未签订用工合同,还可以主张工作一个月后一年以内工作月份为基数的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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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途径:

1、与公司协商

2、向劳动局投诉

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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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关于不发工资经济补偿金、不发工资赔偿金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后附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后附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后附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后附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后附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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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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