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1:00:34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8月23日,成都紫荆西路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犯罪嫌疑人卫某因分摊房租问题与合租人张某(男,27 岁,山西太原人)发生口角,后持刀伤害张某。8 月 24 日,犯罪嫌疑人卫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张某仍在四川华西医院ICU病房,情况不乐观。张某父亲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张某伤情仍在持续恶化中。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警方以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受害人张某随时有生命危险,对卫某量刑是否有影响?张某的巨额医疗费是否可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元涛,对该案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受害人危重是否影响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凶手选择在凌晨五点行凶,是否有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受害人张某
刘元涛解释,仅凭嫌疑人凌晨五点行凶这一情节无法断定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需与其它情节结合全面分析。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中的(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315 号判决中,最高院确定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规则: 区分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故意,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犯罪工具的杀伤力。一般情况下,爆炸物、枪支的杀伤力大于刀具,刀具的杀伤力又大于生活中的常用物品。如果行为人选择杀伤力极大的凶器攻击被害人,并致其死亡,通常应认定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打击部位的要害性。通常情况下,头、胸、腹等均属人体要害部位,如果行为人选择这些部位进行攻击并致其死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能预料到死亡结果的发生。
犯罪行为的次数。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反复、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攻击,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侵害行为的实施力度。从被害人受创程度深浅、面积大小等,都可判断行为人行凶时的力度大小,其行凶力度越大,证明其追求或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就越强烈。
侵害行为实施时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证明其主观上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停止侵害,并对其采取积极施救行为,证明其主观上不希望被害人死亡。
案发起因及背景情况。如案发起因是因积怨过深还是口角纠纷;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是有预谋还是临时起意;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足以让行为人产生杀人的念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年龄、性别等。总之,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几个因素,并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分析才能准确认定。
受害人能否采用医保等?如何提请民事赔偿?
被害人的医疗费可以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民事赔偿,根据《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1 年 3 月 1 日)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如果凶手无赔偿能力 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但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但需注意的是,新闻中提及张父已在众筹平台提起众筹。根据该《细则》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一般不予救助。因此还要根据张父众筹平台筹款的情况具体判断分析。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