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2:09:10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是笔者去年在深圳南山法院办理的一个投资合同纠纷,大概案情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张三于2019年投资了一个写字楼租赁项目,签署了《投资协议》,并向老王经营的A公司投资65万,占项目10%干股并参与分红。但项目启动后,A公司长期不向张三分红。每当张三问项目情况时,A公司的负责人老王就说项目亏了,而且还拿出项目亏损的报表给张三看。看着乱七八糟的报表,张三气就不打一处来,他多次向老王协商分红与退款事宜,但老王却理直气壮的以投资风险应共担为由,拒不退还投资款,也不给分红。
在本案中,张三与老王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小区邻居,碍于情面,张三是真的不想闹到法院去,但老王的态度实在太嚣张了。有好几次在电梯里相遇,老王都用一种很鄙视的眼神看张三,搞得好像是他被张三坑了一样。后来张三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所以就找到我咨询,想看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将投资款追回。然后就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
在接受委托后,我在2020年7月22日在南山法院立案,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所以法院当天就出了民初案号,跳过了联调程序。(Ps:在这里笔者跟读者强调下,若在起诉的时候没有申请保全,那么法院会先出一个调解案号,大概要2-3个月后联调失败才能转入诉讼程序,然后才能出民初案号。这不但不利于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而且还会导致案件周期延长。所以建议在立案的同时,尽量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二)在起诉时需尝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在本案的起诉状中,笔者同时将A公司还有老王个人都列为了被告。其实,张三签的《投资协议》是跟A公司签署的,而老王只是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并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有不少人甚至有不少律师朋友也会只起诉公司,而不起诉股东。(Ps:一人公司除外)笔者认为,只起诉公司的做法太较保守了,笔者建议无论如何都要尝试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将股东也列为被告。原因如下:
1、首先,在本案中,笔者之所以同时起诉作为A公司股东的老王个人,主要原因是老王以个人账户收取了张三的投资款。这属于财务混同,根据公司法23条,老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如此,笔者才顺利在第三方担保公司开具了保函,并成功将老王个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全部冻结。(ps:本来是找浙商财保开保函的,但他们没批,原因就是根据合同相对性,他们只能承保对A公司账户的冻结。后来笔者换了华安财保,然后就顺利开出了保函)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也以合同相对性提出了抗辩,还拿出了一份委托收款授权,意图证明老王是在取得了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代替A公司收取了张三的投资款。这样的抗辩理由笔者在庭前就已经预判到了,所以笔者当庭就出示了几份提前备好的判例给法官参考。最终我们在一审中成功追究到了老王个人的连带责任。
2、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只起诉A公司的话,即便是最终胜诉,也很难执行到款项。因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小规模公司的账户上不会放太多钱,尤其是在发生了纠纷的情况下。但如果同时把公司股东也起诉,就能提高当事人受偿的概率,因为股东个人名下往往会有资产。退一步讲,即便最终法院没能支持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只要我们能顺利将该股东的资产先冻结掉,那么我们也有很大机会在诉中促成本案谈判和解。
3、另外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经历是,在本案中,其实笔者申请了2轮财产保全。因为在诉讼过程中,笔者又发现了A公司新的银行账户,所以我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补充财产线索情况说明,希望法院能冻结该账户。但被法官驳回了,理由是已经做了1轮保全了,不给做第2轮。我不服,并要求法院给我出了一个书面裁定,然后我对该裁定又申请了复议,但仍没有得到支持。这个情况笔者提了一个醒,部分法官对新补充的财产线索的确可能不支持保全,即便此前并没能实际查封到足够价值的资产。所以,应尽量在第1轮中提交所有财产线索,而不要分批提交。
(三)如何破解A公司所制作的虚假财务报表
在本案中,老王之所以敢理直气壮的拒绝给张三分红和退投资款,就是因为根据A公司财报显示,项目是亏损的,没有盈利,所以不需要向张三分红。而且合作期限也尚未届满,所以也不需要给张三退回投资款。这也是对方律师的主要抗辩理由。而笔者破解上诉抗辩理由的关键点,在于一组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双方尚未交恶的时候,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老王曾向张三发送过一份财务报表,该报表显示项目于2019年7-8月份是处于盈利状态的。然而,而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报表却显示,该项目在上述期间内是处于持续亏损状态,前后矛盾。所以,笔者果断带着张三去罗湖公证处把这份聊天记录及财务报表做了证据公证。而正是这份证据,成为了本案胜诉的关键。(ps:为了证明微信聊天的对象是老王本人,笔者去营业厅给老王交了1元电话费,然后打印了载有老王名字的缴费回单。而该手机号与老王的微信号绑定,我让公证人员把通过手机号能搜索到老王微信号这一过程也公证了下来)
我把上述聊天记录及财务报表做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因为我们出示了原件,且做了证据公证,所以对方律师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提异议,而只是在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上发表了令人尴尬的质证意见。(ps:对方律师竟称,上述报表的确是老王发送给张三的,但当时的那份报表上之所以显示该项目在2019年7-8月份处于盈利状态,是因为当时老王为了安抚张三,才故意做了一份显示盈利的报表,而实际上项目并没有盈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并认定A公司在2019年7-8月份处于盈利状态,但却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在每月向张三分红,所以张三有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ps:投资协议约定,若连续两个月不分红,则投资人张三有权解除协议)
(四)投资协议中的名股实债的认定
其实在本案中的投资协议中,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条约定:当A公司将项目面积的80%出租后,应当将出租所获取的押金优先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归还张三。而根据老王此前向张三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显示,虽然项目没能实现盈利,但A公司早已将项目面积的80%完成出租,所以哪怕是根据这一点,法院至少也应支持A公司也应将投资款的70%归还给投资人张三。不得不说,明股实债还真是投资人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虽然笔者对这种投资方式并不推崇。哈哈,因为笔者感觉这样有点不地道。
(五)关于在诉讼中耍小招数的看法
之前笔者也用过一些小技巧,比如说在证据目录中故意不把证明目的写的那么完善,而是等到开庭时再当庭补充,这样的话可以不给对手预留太多的准备时间。其实,笔者感觉这样做的收效是很少的,反而会延长庭审时间,引起法官的反感。
而在本案中,A公司及老王的代理律师也耍了点小技巧,他在举证期内提交了一点证据,并把大部分证据都放在当庭提交。其目的也是为了打我们一个措手不及。而我们做为原告方,为了尽快结案,通常会选择当庭质证,而不愿意再向法院要个质证期。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很普遍。当对方律师当庭拿出那厚厚的一打证据时,笔者内心确实是有点暴躁的。当时我大概浏览了一下,发现这些证据不会对本案产生实质影响。所以笔者就秀了一把操作,我把提前准备好的民诉法解释101、102条当庭引用,并指出对方律师当庭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也不属于在举证期以后取得的证据,其逾期提交大量证据资料的行为属于证据突袭,进而请求法院对其训诫和罚款。当时对方律师过来给我送证据就站在我旁边,然后被我搞得特别尴尬,哈哈。但是法院最终并没有训诫他,也没有罚款,有点可惜。
笔者一向喜欢以打促和,在笔者代理的许多案件中都是在终审前以谈判方式解决掉了。在本案中,我的谈判路径大致如下:
首先,在刚立案到完成财产冻结前的这段期间内,我会让当事人严格保密,争取不让对方察觉到我们起诉了,以防转移财产。
其次,在完成冻结后,我会帮当事人以其自己名义向对方发送一份《联络函》,措辞上尽量友好,主要目的是为了重新建立沟通渠道。在这个时候,对方的账户已经被我封了,我的当事人再跟对方谈判的时候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在本案中,起诉之前对方总是一副吊吊的样子,根本不愿意跟我的当事人谈。而等我们完成账户冻结后,对方在收到《联络函》后马上就跟我联系了。但对方表示只愿意退还一部分投资款,而且要分期还,我们没有接受。所以在这个阶段就谈崩了。而在谈崩之后,我就向其发送《律师函》,措辞上会比较严厉,主要意图其实就是告诉对方他们赢不了,最好跟我们谈,同时我也会隔三岔五的给他发个短信,打个电话之类的。(ps:收到律师的电话和短信,一般人心情都不美好,对方会有压力,哈哈)但对方在这个阶段一般依然会顽固不化。因为他心理清楚,哪怕是等一审判决下来,也还是有上诉二审的机会,等到那个时候再谈不迟。所以说如果想在这个阶段谈判成功的话,我们自己的当事人也需要适当的让步,否则的话在这个阶段很难谈拢。
最后,在拿到一审胜诉判决后。笔者也依然会坚持给对方做思想工作,告诉他是没有翻盘的机会的,继续下去只会徒劳浪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等。而在本案中,笔者在一审胜诉后就给对方发了几条短信,然后当天对方就把投资款+利息+诉讼费全部支付给我的当事人了,这样我们就不用再走漫长的二审程序了。我的当事人非常开心,然后也爽快的向笔者支付了后期的风险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