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3:25:35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信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都给大家说了不知多少遍了,信访可以,但您别只是信访呀!
如今“信访”已经成为很大一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一些问题常用的“告御状”的方式,信访的确是向政府行政机关反映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但是大家很多时候曲解了信访的意义和用途,信访通常是处理在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不明或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很多人盲目信访、滥用信访、长期信访成“老上访户”,最终导致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妥善处理的问题,最终因超过了诉讼期限,落得失败的结局!
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两起因为长期信访导致诉讼时效超过,最终败诉的案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案例一、湖北省兴山县村民周某等人,因不认可2008年与地方乡镇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遂多年进行信访,2011年9月、2011年12月乡镇政府和兴山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和复查意见,对于周某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此时,周某等人已经知道自己所提出的诉求政府不予支持并履行,诉讼期限已经开始计算,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起诉时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周某等人与2017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认为其主张不成立。
最终还是按照原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来履行,多年信访补偿并没有提高一分!
案例二、河南省新乡县的侯某,因2007年7月10日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企业下达停工通知,导致其企业停产破产,后2009年7月20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其企业围墙、大门、车棚等进行强拆。综合计算所造成的损失,侯某于2015年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到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长的时效为2年零5个月(申请赔偿之后,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结果;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可在3个月内起诉)。侯某提出,因为他一直在信访,耽误了时间,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应该在起诉期限中扣除。高院不予认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的期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处理的期间。当事人单方面信访,不采取诉讼解决方式,属于其自身放弃司法途径救济的情形,该期间不应当扣除。最后,侯某的主张被最高院驳回。
信访途径不是司法途径,信访也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高效、有力的途径。曾有当事人花费人力、物力,逐级信访到国家信访部,得到的答复却是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法律从来给谁的权利和机会都是一样的,如果您也遭遇上述的情况,建议及时采取司法途径处理,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