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医院打官司找什么律师,医院的急救车

时间:2023-01-04 00:05:30来源:法律常识

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患者或其家属是否有权选择救治的医院?这个民生话题一直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自主选择医院是病人的基本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在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选择一家好的医院救治至关重要;而有些医疗专业人士则认为,如何抢救患者应该由具有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的医护人员决定,不能交给属于“门外汉”的患者一方。对此,记者邀请了业内人士、律师、法学专家、社会学家共同探讨,拨开迷雾重重的“自主选择权”之争。

急救车去哪家医院,谁说了算?(图)

整装待发的120救护车。江西日报记者 付强摄

舍近求远还是就近送医

因为误诊,错过了车祸后最佳治疗时间,上饶市民廖先生至今心有余悸。

2021年1月2日15时许,上饶市信州区上广公路与玉丰路交叉口发生一起车祸,轿车追尾三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司机廖先生倒地受伤。当即,肇事司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将廖先生抬上车后,却没去路程更近、医疗条件较好的上饶市人民医院,而是去了信州区和康医院。

据廖先生家属介绍,和康医院给廖先生拍了两次CT,称他没有骨折,12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廖先生仍感觉身体疼痛,又去上饶市人民医院检查,却发现肋骨多处骨折。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给康复带来了困难。

对此,上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展开了调查。今年5月26日,该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科长吴巍告诉记者,经调查,当时,上饶市120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按照就近原则指派市人民医院急救点出车,但该院出车时间不够迅速,未接到患者。通过调阅和康医院接诊记录发现,在肇事司机拨打120的同时,和康医院接到一名路人报警电话后,未向120急救中心报备擅自出诊,将患者拉回自己医院治疗。

后来,该市卫健委对外公布了处理意见,给予和康医院急诊科通报批评等。“在此基础上,我们责令和康医院停业整顿,还责成120急救中心做出深刻检讨,并开除了涉事的两名工作人员。”吴巍称,此事影响恶劣,既贻误了患者病情,又浪费了急救资源,处理结果相当严厉。

2007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祁光源在睡梦中突然感觉到腹部疼痛、呼吸困难,妻子叶仙荣拨打了120,并点名要求送往上饶市人民医院救治,但120未予理会,就近将其送往江西凤凰医院。而后,祁光源因急性心梗猝死。叶仙荣得知,凤凰医院随车急救的医务人员属无证行医。于是,她将医院和120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双方陷入了多年诉讼拉锯战,直至数年前,该案件才得以了结。

服从指挥还是自选医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通过搜索了解到,在江西乃至全国,因120急救中心违背患方选择医院的意愿被起诉的案例不胜枚举。对于这些案例,医疗机构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南昌一家三甲医院的急救中心负责人态度鲜明——不应赋予患者家属选择医院的权限。因为,急救医疗行为是一个高效利用急救资源和科学统筹分配服务大局的问题,与普通就医有本质不同,如何抢救患者应该由具有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的医护人员决定,而非交给属于“门外汉”的患方。

万载诚济医院院长邓汉成则举例称,不久前,一名脑梗患者发病被120就近送往一家普通医院,后来又转到擅长神经内科的诚济医院治疗,却因此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脑损伤。在邓汉成看来,就近就快抢救患者无可非议,但应当允许病人自选医院。如果强行以就近为原则,却并非是对患者病情最好的选择,事实上还可能耽误对病人的救治。

意思自治还是适当放权

关于120急救时患者是否有权选择医院,在法律界同样引发了争议。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的邹阳阳律师分析,从《民法典》基本原则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急救属于院前医疗行为,后续进一步治疗属于一般医疗行为,患者与医院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方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权。限制患方的选择权,等于是限制竞争,容易引发一些急救车受利益驱使,把病人送到不合适的医院。

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的舒瑶瑶律师则认为,法律赋予了患方拥有急救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相对的,不能完全按照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来任意由患者或其家属选择医疗机构。由于急救的专业性,患方应适当让渡自己的选择权来尊重专业医护人员的意见,最终才能达到及时医治的目的。

“目前,急救送医选择权掌握在急救中心,患者家属选择权基本被架空。”受访时,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指出,国家卫健委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在考虑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同时,应兼顾患者意愿,但并没有赋予患者异议权或选择权,急救送医选择权仍然集中在救护人员手中。在实践中,患者常常质疑其选择的最优性甚至合理性,这也是类似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

立法释明还是转变理念

颜三忠继续分析,为了解决类似纠纷,济南、广州、成都相继出台了急救地方法规,江西各地可以借鉴外省做法,依法赋予患方在送医方面有条件的释明选择权。

如《广州市社会急救管理条例》规定,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但“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患方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患方应当予以配合。

“这既给予了急救人员针对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置权,又充分保证了患方自主选择权。”除此之外,颜三忠建议,目前急救指挥中心可调度的人员和车辆都属于各大医院,可以尝试建立以急救指挥中心为核心的急救联盟网络。在这个联盟网络中,急救人员和车辆通用共享,当出现急救问题时,急救中心有权直接调度人员和车辆,并可直接指挥其送至患者选择的医疗机构,也是减少医患送医选择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江西省民生研究所所长邹鹰表示,必须坚持“生命至上”这一核心原则,120应从医疗急救提供者向服务者转变,在急救时向患者家属及时告知患者基本病情、当地就医条件的基本空间分布及相应需要的就医时间等基本判断,并给出相应就医方案推荐,让患者家属进行正确就医选择,从而实现医疗急救服务的医患合力。

与此同时,在120急救过程中,应让急救人员全程佩戴微型拍摄设备,即使后续出现纠纷也有据可查。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120急救平台的监管,对入驻平台的行医人员资质和车辆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突出公益本质和社会效益,避免急救医疗的民生服务变成医疗单位恶意竞争的生意场。

江西日报记者 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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