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3:05:35来源:法律常识
界面河北从信用中国获悉,4月15日,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唐乐市监处罚﹝2022﹞33号),指向乐亭县建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信息显示,乐亭县建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责令乐亭县建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