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1:55:4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ONE项目多位购房者入住三年未网签
购房者称遭到“不交余款就腾房”的威胁;通州住建委称至今仍未收到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申请
通州住建委曾对实地公司擅自预售进行过行政处罚。
近日,多名北京ONE小区购房者向记者反映称,2013年前后,他们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缴纳首付款,至今不仅未顺利网签,反遭开发商进门驱赶腾房,并遭到断水断电换门锁等干扰。对此,开发商方面表示,会履行所签合同。通州住建委建议购房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购房者
未网签不交余款
2013年2月,王磊(化名)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地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通州区中山大街的北京ONE项目,是70年产权商品房,面积约80平方米,单价约2.9万元/平方米,并支付了首付款约50余万元,约占总房款的35%。2015年初,王磊在缴纳了公共维修金等相关费用后入住该房。
另有购房者告诉记者,除签订购房合同外,部分按揭购房住户入住北京ONE前曾与实地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
据购房者提供的承诺书显示:“本人承诺,本人入住后视为该套房屋已经达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定中房屋交付的标准要求,如因银行贷款无法办理或者银行拒绝贷款的,本人按照签订的之约定支付房款及其他相关义务约定。”
“前不久,自称开发商方面的工作人员开始找业主交余款。我们是签订过补充协议和承诺书,但因为这些房子至今五证不全,基本都不敢再交钱。目前小区外围有栋居民楼还未拆迁,估计因为这栋旧楼影响了规划,导致不能顺利网签。”王磊告诉记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以盖章为由将合同拿走,至今未归还,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没能网签,导致按揭买房的部分购房者无法进一步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大冬天的,老人、孩子全被赶出来了,目的就是催要相关协议中的余款,我们没有网签,根本不敢再交钱!警察来了,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建议走其他途径解决。这个春节能不能安稳度过都是个问题。”部分业主称,多日以来,自称开发商方面的工作人员已采取打电话、敲门、贴封条、进门驱赶、断水断电等方法“催缴房屋余款”,最近又开始换楼道口的门锁。
对此,部分购房者还向记者提供了正被自称开发商、物业的几个男子“进门驱赶”的部分视频。
2013年,北京ONE项目部分业主支付了首付款但至今一直未网签。
开发商
交款登记后可正常生活
1月30日下午,记者以购房者身份来到了位于通州区中山大街的北京ONE项目处,一位自称杨姓负责人的女士称,目前该项目确实已经取得四证,只缺少第五证,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并且承认之前同部分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是非网签合同,希望购房者及时按照补充协议缴清余款。
该负责人还称,之前由于小区管理升级等原因,给购房者带来了不便,若购房者及时缴纳协议所约定的余款后,房屋内所居住的人员到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处进行登记后,便可在小区内正常生活。
2月1日上午,记者表明真实身份后再次联系到该杨姓负责人得到回复称,由于小区安全管理等原因对门锁进行了更换,愿意承认并履行同上述业主签署的协议,并已经多次向通州住建委递交了申请办证相证件的材料,但至今还未获批,如果购房者无能力交相关款项,公司愿意按照之前签署的协议退款。
住建委
违规销售已被处罚
1月31日下午,记者从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实,北京ONE项目于2009年9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上述北京ONE小区一号楼,即宏鑫花园二期B地块1#住宅楼,建设有商品房210套,其开发单位实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预售。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对实地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
通州住建委工作人员还补充,“至今仍未收到北京ONE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如果购房者当初没签订正式网签合同,就要执行签订正式网签合同时的购房政策。建议此事中的购房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
“腾房催款”行为违法
针对此事,部分业主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源律师称,2016年7月所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显示,该楼栋目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书》,这既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销售条件,也不符合现房销售条件,买卖合同不能进行网签,也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根据李源律师提供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2016)第156号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显示,该小区未进行规划验收。通过对比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的答复和北京ONE小区规划图,李源律师发现,该地块上的中山街小学和一处旧楼并未在规划图上得以体现,故不排除是该地块建筑现状与规划不一致,以致不能取得规划验收可能性。
针对业主和代理律师提出的规划事宜,该杨姓负责人称,规划和办理预售证没有丝毫关系。
对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林焜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署的《买卖合同》及附属文件无效,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林焜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购房者签署相关合同且已交款入住,如合同约定尾款付款方式为银行贷款,现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原因是开发商不能进行网签备案,故目前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支付尾款。
此外,林焜律师还认为,物业公司无权以“逾期付款”为理由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私自换锁、违背住宅内业主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性质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版采写/摄影 新京报记者 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