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1:46:05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哲思: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认定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基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主要对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进行解读。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理论界争议较大,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五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类是复杂客体,如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单位日常财务制度、或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第二类是简单客体,如财物所有权、或公私财物所有权。
其实,关于第一类复杂客体的理解主要是根据犯罪直接客体加间接客体的模式得出的结论。第二类简单客体的理解则指向的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但犯罪行为都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是可以肯定的。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类中的三种观点。第一,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就一定会侵犯单位日常财物管理制度吗?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并非存在必然关系。如,单位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并不需要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这时也不会侵犯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二,职务侵占行为毫无疑问会削减单位的财产,影响单位的正常经济往来,但就一定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吗?可以看出,职务侵占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仅仅是间接影响,甚至有时不会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如,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并不是参与市场经济的财物(如单位的劳动保障用品),这时也不会间接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第三,职务侵占行为侵犯的就一定是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吗?可以明确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并不一定都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因此侵犯法人财产权一说以偏概全。至于是否侵犯了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尽管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股东出资权是被间接侵犯的客体,而且这种理解“过于繁琐,且易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关于第二类简单客体的理解,该罪侵犯的是单位财物所有权已成通说,至于将财物是否应划分为公私财物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事实上,从理论角度看,将财物进行公私划分单位的运行和发展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对于像公司这样的单位很难说清楚哪些财物为公、哪些财物为私,而且财物的公私性对于该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无实质的差别。因此,这种公私财物的区分不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具可能性的,因为只要是他人之物就可以。
基于此,界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关注该行为所针对的直接作用对象,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这些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有学者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如股份、股票、债券、存折、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
将本单位的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毫无疑问是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因此,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界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更为合理。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