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2:29:10来源:法律常识
常言道,欠债还钱,立字为据。辽宁省一女子纪某拿着一张13万元的借条,向欠债者家属追讨10万元欠款。但家属却声称,这笔欠款是不合法的赌债,而借条也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还钱。纪某索要无果,遂将欠债人告上法庭。那么,这样一桩案子,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据原告纪某自述,2018年2月16日前,陈某会在xx酒店担任厨师期间,曾多次以家里建房及生活支出为由,向自己借款。截止到2018年2月16日,陈某会共欠款132000.00元。陈某会给纪某出具借条一份,陈某会弟弟陈某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条上亲笔签字。之后,陈某会陆续还款32000.00元。2021年2月,陈某会不幸去世,但尚欠借款100000.00元未还。现纪某要求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剩余款项。
但陈某某却辩称:2018年2月16日早上6点多,纪某带着儿子和另外一个人来到家中,纪某儿子拿刀跟陈某某的哥哥陈某会说“不给钱就砍死他”。这天是大年初一,陈某某的母亲重病在床,他就没有报案。而哥哥陈某会告知,这笔钱是自己玩六合彩欠下的赌债。陈某会表示自己没钱,但是可以每个月还一点,慢慢偿还,纪某同意了这个方案,并且要求立字为据。于是,纪某口述让陈某会本人写了一份欠条,还要求他们哥兄弟四人中,必须有一个人签名做担保,于是陈某某就被迫签了字,不过他当时留了个心眼,并没有签自己的本名,而是胡乱杜撰了另一个名字,签在了借条上。陈某某还称,哥哥陈某会病逝前,一直在还款,没有违约。
但现在陈某会去世了,纪某认为作为担保人的陈某某有责任偿还剩余欠款以及相应利息10万余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
1.2018年2月16日,陈某会向纪某出示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其担保人陈某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2.从借条出示日2018年2月13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陈某会陆续向“小白兔”微信转账44000.00元,纪某认可收到32000.00元。
3.法庭上,纪某称借款的产生,系因纪某公公过生日,纪某请陈某会为厨师做菜,之后二人相熟,陈某会以家庭困难为由陆续向纪某借款132000元。但法院认为,二人仅仅是消费者与厨师的关系,纪某竟会先后借款13万给陈某会且未在借条上写明利息,这不符合常理。其次,纪某自述经营的是建材生意,家中有大额现金,但是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再次,如纪某所述,其陆续借款给陈某会,且每笔款项均有借条,那么为何纪某又会在2018年大年初一早晨去陈某回家重新索要借条,且另加上了陈某某为担保人,这些做法均不符合常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本案纪某与陈某会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陈某某要求纪某返还陈某会已支付的六合彩钱,其并非适合的主张权利主体,也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纪某改口称:一、自己与陈某会并非普通雇佣关系,而是陈某会担任厨师期间,经常帮助自己照顾孩子和老人,自己出于感激才借款给陈某会。二、借款的资金来源,系家中除了做建材生意,还有两处网点的租金收入,每月还有养老金收入等等。三、之所以在大年初一去要求重新书写借条,系担心陈某会欠债不还,继续躲债,遂要求他写了一个总借条,并且新增了担保人。
而对于纪某的陈述,陈某某辩称,这笔借款就是陈某会在xx饭店担任厨师时,玩六合彩欠下的赌债,纪某就是经营六合彩的“黑庄”,陈某会是为了躲债才回家的。这一点陈某会曾供职过的饭店老板和服务员都能作证。
就双方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纪某以案涉借条向陈某某主张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并称该借条上所载明的款项并非出具借条时所发生的借款,而是之前多笔借款重新核算所形成。陈某某抗辩纪某所述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非正常民间借贷款项,另其在该借条担保处填写的是“陈永宏”而未签署自己名字。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欠条形成之前并非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而不予支持纪某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纪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
接下来我们复盘一下这个案子,为什么纪某在手持借条、占据着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仍然在一审和二审中败诉了呢?
在这笔借贷纠纷中,有三个比较特殊的因素:一是借款人已经病逝,无法证明这笔借款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在借条上签字的担保人,声称自己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字的,而且签下的名字也并非自己本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让担保人继续承担债务,证据不够充分。此外,第三点是,这笔借款的“来路不明”,纪某既无法证明这借款的资金来源,对借贷关系的产生过程的交代中又存在许多牵强之处,而陈某某又坚称这笔钱系非法的“六合彩赌债”,由此法官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因此最终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纪某的诉请。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不论这笔借款是否系非法“赌债”,如果担保人陈某某在签名时,没有签假名,而是签了真名,那么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可能完全会是另一种结果。所以由此我们也要提醒各位,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涉及到书写借条的环节,一定要仔细核验,确保对方写对了姓名,否则稍有差池,很可能导致借条失去法律效力,吃了大亏。
同时,如果本案中,真的是像陈某某所说的,自己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那么在案发当时就应该及时报警,这样才能证明自己的签字是无效的。否则,如果在本案中,法官认定了陈某某的签字有效,那么这笔由他担保的10万元债务,很可能就要由他承担了。
总之,民间借贷,并非小事,一旦遇到了法律纠纷,请及时咨询律师,千万别胡乱给人做担保,也别随便签字,否则很可能会埋下“隐形炸弹”,殃及自身。